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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判例:甲方审计只有1700多万,而造价鉴定却26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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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地块项目修缮改造工程由被告发包给原告施工,固定单价计价,无投标报价的材料按市场价计算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施工至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直至2021年4月,原告仍未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
2022年1月,被告委托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初审),审定价1700多万元,原告不认可,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造价公司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总价为2699万余元。
被告对此不认可,认为木蜡油价格应为150元/Kg,雕花楼雕刻单价为2880元/平方米,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合同约定木材为旧杉木,应按旧杉木计;工程未做防火漆,有监理证明。
关于木蜡油价格问题。原告提交木蜡油采购合同、收据及转款凭证,虽能够反映单价为800元/Kg,但无证据表明采购前得到被告的确认。被告提交的单价网页截图,并不能真实反映原告采购的德国进口木蜡油在2013年的价格。鉴定机构490元/Kg计价方法,并无不当。
关于雕刻费用。原告提交的2015年4月15日《综合单价核价申请报告》,被告及其监理单位已盖章确认。其上载明每平方米为12000元计价,图案及雕刻均为中等复杂。本案按6500元/平方米计价已利于被告,对被告辩称不予采纳。
关于防火漆造价问题。监理签字竣工图载明内容的效力,优于监理的书面证言,采信监理证明符合法律规定。。
案涉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木材种类为旧杉木,且招标单价为2800元/立方米。原告擅自更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木材,应当按旧杉木价格结算。
因此案涉工程造价扣减旧杉木价格后为2600万余元。
1、恶意审减目前让施工方苦不堪言,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通过这种方式获取额外利润,也不是行业秘密了,而是众所周知。
2、施工方如果在沟通后,仍然不能减少被砍掉的结算价,在咨询专业律师并评估后,可以及时诉至法院,委托造价鉴定。这是比较公平的一种方式,可以减少因恶意审减可能导致的损失。
3、即便如此,施工方在竣工验收后进入结算阶段,也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报送结算资料,否则影响后续利息的起算时间。毕竟工程款数额较大甚至巨大,施工方资金的使用成本很高,起算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工程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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