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 《中国证券报》8日刊发文章《沪深北交易所拟出台细则加强高频交易监管》。文章称,6月7日,沪深北交易所分别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实施细则拟对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提出多项实招和硬招,包括明确高频交易认定标准,进一步规定对收益互换客户等的穿透报告要求,明确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可以提高行情信息使用费等。
业内人士表示,实施细则结合高频交易特点和潜在风险,借鉴海外经验,在高频交易的判断标准和差异化监管安排上为市场提供明确指引,目的在于从一定程度上削弱高频交易在技术、信息和速度等方面的过度优势,管控消极影响,让各类投资者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博弈,并非禁止高频交易。合理适度的监管能提高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资料图片。新华社发)
提高交易成本
高频交易具有短时间内申报、撤单频率极高,日内申报、撤单笔数巨大的特征,尤其高频量化交易全程没有人工干预,对于交易所系统安全和市场秩序的潜在影响相较于普通程序化交易更加突出。海外程序化交易监管普遍把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采取加收费用、禁止过快指令等方式从严管理。
实施细则对高频交易管理作出规定,明确将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单日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高频交易。
同时,实施细则从程序化交易报告、差异化收费、交易监管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的管理要求。
额外报告方面,为保障系统安全和稳定,除一般报告要求外,还要求高频交易投资者报告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等额外信息。
交易收费安排方面,明确将根据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等指标设置收费标准,加收流量费、撤单费等费用,提高交易成本、削弱高频交易的过度优势。
加强交易监管方面,细化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四类重点监控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类型,明确对高频交易重点监控,进行高频交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按规定从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实施细则有利于引导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规范其交易行为,平抑市场波动。
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相对普通投资者而言,程序化交易有明显的技术、信息和交易速度优势,客观上对其他投资者带来结果“不公平”。此前,证监会市场一司主任张望军表示,我国市场有2.25亿投资者,中小散户占比超过99%,更有必要对程序化交易加强监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这是践行资本市场监管政治性、人民性的具体体现。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提出一系列具体举措,有利于降低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相对普通投资者的优势,体现了维护市场公平的监管导向。
首先,进一步完善异常交易认定标准,提升交易监控指标的针对性,重点监控可能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异常程序化交易行为。同时,相关监控指标聚焦高频交易行为等关键少数,不会影响市场正常交易需求。
其次,提高量化交易成本。参照国际监管实践,对过度占用系统资源的高频交易等行为,将收取更多费用,实行差异化收费。
再者,公平分配交易资源。要求证券公司合理使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交易单元服务,不得为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提供特殊便利。
另外,坚持内外资一致的监管安排,对北向程序化交易管理作了细化,包括纳入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对其异常交易行为开展跨境监管合作等。
上海衍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顾王琴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实施细则出台后,将促进程序化交易的规范发展,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市场公平,限制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在信息、技术等方面相对于中小投资者的优势,能够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群体的利益,对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很大的正面意义。”
提升资本市场稳定性
从全球资本市场看,程序化交易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据业内人士介绍,在一些海外成熟市场,程序化交易的占比超过50%,在美国甚至达到70%。我国资本市场程序化交易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目前在股票市场的交易占比在30%左右,已成为影响市场的重要力量。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认为,对于程序化交易这种新兴交易模式,既不能放任其随意发展,不受任何约束和管控,也不能“一棍子打死”全面限制,而是要趋利避害、规范发展。实施细则的制定为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规范自身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
在市场机构看来,实施细则的落地将进一步规范量化投资发展。“相信细则会促使量化机构适当降低交易频率,更多地研发长线投资策略并专注于资本市场价值发现。整体来看,实施细则出台可提升资本市场稳定性并促进量化投资机构长期健康发展。”顾王琴说。
沪深北交易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强程序化交易行为监管,并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加快研究制定高频交易差异化收费制度,整合修订前期发布的程序化交易报告通知,并适时以适当方式发布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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