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把房屋遗赠给单位,年近七十、身患癌症的女儿,要求依据继承权分割房产——双方矛盾尖锐,而且对房屋价值认定相差悬殊。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耐心调解,近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屋归单位所有,单位为原告在房屋中设立永久居住权,并向其支付折价款。

单位和老夫妻女儿依法均对房屋享有份额

原告凌黎诉称,其父凌云、其母温雅均系被告单位退休职工。父母于2022年先后去世,自己是唯一继承人。母亲生前留有遗嘱,将房屋捐献给单位,并委托单位使用其留存的资金处理医疗和丧葬事宜,并在去世前就把银行卡交给单位工作人员保管。凌黎认为,母亲无权处分属于父亲凌云的遗产;而且,自己患有癌症,无配偶和子女,目前急需用钱进行治疗。因此,凌黎诉至法院,要求对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

被告单位辩称,凌云虽未留有遗嘱,但生前多次表示要将其全部资产进行捐赠,温雅立下遗嘱将其名下存款以及房产均捐赠给单位,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明确答复接受遗赠,并实际管理和支配温雅的银行卡,送其就医并安排了所有丧葬事宜。单位代理人认为,该笔款项不应作为遗产范围,不同意凌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为凌云、温雅的夫妻共同财产,凌云去世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因此,单位和凌黎均对房屋享有份额,其中凌黎占四分之一,单位占四分之三。

然而,原被告双方对这样“依法”划分都不同意。

法官调解:支付折价款 房屋归单位 为老夫妻女儿设立居住权

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积极组织调解,才渐渐明白双方都对房屋有各自的处置立场:单位希望在案件结束后将涉案房屋改造成纪念场所;凌黎则希望居住在房屋中。

法官耐心倾听双方陈述并予以记录,同时也在思量房屋最终的处置方案。若由双方按份共有,双方的心愿均无法得以实现,若判由一方持有,则必然需要面临给对方支付房屋补偿折价款的问题,可是涉案房屋属于保障性住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双方均不同意将房屋移送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且双方主张的房屋价值相差悬殊。结合案件相关细节,法官一方面向凌黎解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房屋的特殊情况,另一方面从情、理、法角度,建议单位考虑凌黎的特殊困难,本着照顾职工子女的立场考虑可行的调解方案。

调解过程中,法官终于打动了凌黎,她主动联系法官,表示起诉的主要心愿就是能在房屋中继续居住,为此可以适当放弃房屋折价款。

法官与单位联系,询问对方能否为凌黎在房屋中设立居住权,保障其有生之年的居住。在法官组织多次协商后,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房屋归单位所有,单位同意为凌黎在房屋设立居住权,保障其居住,并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用于就医诊治。凌黎还将父母留存的所有手稿、书籍均捐给单位。 据北京日报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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