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联合声明中关于国家及其官员财产豁免条款的权威解读
文/叶雨秋

中俄联合声明中关于国家及其官员和国家财产豁免国际义务的条款,是两国在国际法框架下捍卫主权平等、维护国际法治秩序的重要实践,具有深刻的战略意义与现实价值。以下从条款内涵、国际背景、实践价值三个维度展开剖析:
一、条款核心内涵:主权豁免原则的法理坚守
1、豁免主体与范围的明确性
条款重申“国家及其官员、国家财产”豁免的全面性,涵盖中央银行资产、外交领事财产、文化遗产等核心领域。例如,外交领事财产豁免源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确保使馆建筑、档案等不可侵犯;文化遗产豁免则呼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防止文化资源沦为政治博弈工具。这种细化规定为国际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
2、官员豁免的双重维度
条款区分属事豁免(官方行为)与属人豁免(高级官员身份),例如国家元首、外交部长等享有绝对豁免权,而普通官员仅在执行公务时豁免。这种区分既保障国家代表履职权威,又防止豁免权滥用,平衡了国家主权与个人责任。
3、义务履行的强制性
条款强调“任何时候均须履行”,否定单边主义对豁免权的侵蚀。例如,美国通过《外国主权豁免法》将商业交易纳入管辖范围,引发多国反制。中俄主张通过国际条约明确豁免边界,阻断域外管辖的“长臂管辖”。
二、国际背景:主权豁免原则的博弈与共识
1、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之争
传统绝对豁免论主张国家行为一律豁免,而限制豁免论将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条款明确反对限制豁免论,强调主权平等原则不可分割。例如,在“刚果(金)诉法国案”中,国际法院重申主权豁免的普遍性,与中俄立场一致。
2、单边制裁与豁免权的冲突
美国、欧盟等频繁以人权、反恐为名实施单边制裁,冻结他国央行资产。条款通过强调中央银行财产豁免,直指此类行为违反国际法义务。例如,美国冻结阿富汗央行资产的行为,既违背《联合国宪章》财产保护原则,也冲击国际金融秩序。
3、国际法编纂的滞后性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自1978年起编纂《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但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立场分歧,至今未生效。条款呼吁通过国际合作推动豁免规则统一,体现中俄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责任担当。
三、实践价值:中俄战略协作的法治维度
1、抵御外部干预的制度屏障
条款为中俄应对外部压力提供法理支撑。例如,美国以“香港自治法”制裁中国官员,中方援引豁免原则予以反制;俄罗斯面对西方制裁时,亦通过国际法渠道维护主权资产安全。
2、全球治理体系的规则重塑
中俄在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等平台推动豁免原则纳入多边议程。例如,2024年金砖国家外长会晤声明中,明确反对将国内法域外适用,呼应条款精神,强化新兴经济体在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3、“一带一路”合作的法治保障
条款为中俄共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安全预期。例如,中俄能源合作中,涉及跨境管道、核电站等重大资产,豁免原则可防止项目因司法管辖争议中断,保障投资稳定性。
四、未来展望:构建主权豁免的全球共识
1、推动《豁免公约》生效
中俄可联合发展中国家,推动联合国大会重启《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谈判,明确豁免例外情形(如商业交易)的认定标准,防止发达国家滥用“主观解释”。
2、建立豁免争议解决机制
参考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模式,设立专门机构处理豁免争议,确保豁免权不被用作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3、强化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
通过双边培训、区域研讨会等形式,提升发展中国家司法人员对豁免原则的理解,减少因法律认知差异导致的管辖权冲突。

中俄联合声明中的豁免条款,既是两国对历史教训的深刻总结,也是对未来国际秩序的主动塑造。在单边主义逆流中,这一条款如同“法治锚点”,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嵌入全球治理体系,为构建开放、包容、平衡的国际法治秩序注入确定性。其意义不仅在于法律条文的宣示,更在于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超越零和博弈的规则选择——唯有坚守主权豁免底线,方能筑牢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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