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下午,国务院台办和相关部门联合举办专题发布会。(中国台湾网记者 尹赛楠 摄)

中国台湾网6月21日讯 21日下午,国务院台办和相关部门联合举办专题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介绍《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

《意见》的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明晰了国家在台湾问题上的红线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为依法追究“台独”顽固分子刑事责任提供了充分法律依据。

一段时间以来,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大肆进行“台独”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台海和平稳定,严重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对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台独”顽固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必然要求,也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应有举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经研究论证,共同制定了《意见》。

《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总体要求、定罪量刑标准和程序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意见》共计2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针对分裂行径,明确“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认定标准。对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组织、策划、实施“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等分裂行径,《意见》根据刑法规定,明确了对“台独”顽固分子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并对相关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等的认定作出规定,为司法办案提供明确指引。

二是立足依法严惩,重申从重处罚情节和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等情形。针对“台独”顽固分子与外部势力勾结谋“独”行径,《意见》根据刑法规定,明确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对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强调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于“台独”顽固分子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是坚持罚当其罪,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在坚持依法从严基础上,《意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意见》专门规定“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四是遵循法定程序,规范“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办理。《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利;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并对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五是严密刑事法网,筑牢反“独”法治防线。为有效防范、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意见》在附则中规定,对于“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参照《意见》办理。

需要指出的是,《意见》针对的是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及其分裂活动,不涉及广大台湾同胞。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将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意见》规定,坚决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坚定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编辑/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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