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有人说,婚姻就象是一座围城,城外面的人想进去,城里面的人想出来。无论是多么甜蜜的爱情,无论是多么曾经的恩爱,爱情不再,婚姻往往就无疾而终了。一个很怪异的现象频频出现:平素越是大秀恩爱的夫妻,离婚的频率越高,以致网络上流行着“秀恩爱,死得快”的谚语。
在古代中国男权社会里,受男尊女卑体制的影响,女子在婚姻生活中,处于相对的劣势地位。男子可以用所谓“七出”,比较随意的休弃妻子。而女子则多秉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观念和心态,即便婚姻不如意,只要丈夫不休弃自己,就勉强凑合维持婚姻和家庭。如毛福梅之于蒋介石、朱安之于鲁迅……
二十世纪后期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提高,女子在婚姻问题上的话语权越来越强大。离婚也越来越成为很多具有现代意识,追求个性畅扬,不愿意勉强和委屈自己的中青年男女结束已经僵死的感情和婚姻的有效手段。至于“闪婚闪离”,更是人们司空见惯的事情。
在人情淡薄如纸的时代,人们更加怀念以往单纯而深情的时代。有的人经常满怀憧憬的说:还是古代好啊,爱情婚姻天长地久。这其实是一种认识误区。古代,尤其是宋代以前,虽然礼法上规定:“妻者,齐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这似乎表明离婚受到一定限制。但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离婚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如《韩非子·说林上》记载,某人嫁女儿,临行前告诫她说:“一定要多攒点私房钱,结婚后被丈夫休弃,这种事现在太常见了。” 现代人离婚,主要理由就是感情不和。那么,周秦汉时期的人,离婚都有哪些原因呢?综合来看,主要有个人品质(七出)、政治、经济因素及某些特殊因素等。周汉时期,离婚主要是男子主动休弃妻子,但也有妻子主动离弃丈夫之例。
一、主要涉及品质、生理原因的“七出” 七出指:不顺父母(这里指女子娘家父母)、淫辟、无子、不事舅姑(这里指男方父母)、恶疾、多舌、盗窃。 1.无子 周代,无子出妻之俗只在大夫以下阶层流行。诸侯国君以上,妻虽无子,不得休妻。 《东观汉记》卷十九记载,东汉人应顺与许敬是好朋友,许敬婚后始终无子,于是应顺帮许敬休妻另娶。《后汉书·桓荣传》记载,汉明帝的老师名儒桓荣到40岁,妻子还没有生育。他的得意门生何汤就替老师作主,把师母送回娘家,并替桓荣物色了一位女子为妻。
2.不孝顺男方父母 《孔雀东南飞》记载焦仲卿的妻子刘兰芝因得不到婆婆的欢心,被丈夫休弃。
《后汉书·鲍永传》记载,鲍永对后母非常孝顺,鲍永的妻子曾在鲍永的后母面前斥责狗,结果被鲍永赶出家门。 3.女子饶舌多言 《史记·陈丞相世家》《汉书·陈平传》记载,陈平早年父母双亡,家庭穷困,由哥哥陈伯抚养,陈伯与弟弟非常友爱,自己与妻子努力耕田,让弟弟读书、交游。陈伯的妻子因此很有怨气。一天,有人问她说:“你们这么穷,陈平怎么油光满面?”嫂子嫉恨陈平光读书不干活,便接口回答道,“也一样吃糠呗,有这样的小叔子,不如没有。”陈伯听后,嫌她多嘴多事而弃之。 4.女子淫乱 东周时偶有女子因淫乱而被丈夫休弃者,很多贵族阶层的女子与他人私通,却未被休弃。如《战国策·齐策》记载孟尝君的夫人与一名舍人私通,有人向孟尝君告发此事,并建议处罚二人。孟尝君却说,看到美貌而互相喜欢,乃人之常情,这件事暂且搁一下。
5.嫉妒 此处的嫉妒,主要指妻子对丈夫的性嫉妒。《汉书·元后传》载,王禁妻对王禁多置宠妾表示不满,王禁便以“嫉妒”为借口,与妻子离婚。 《后汉书·冯衍传》也载,冯衍的妻子任氏泼辣而嫉妒,不许冯衍蓄妾,夫妻共同生活了大半辈子,年老后竟把妻子给休了。他竟然还给任氏的弟弟任武达写了一封信,谈他弃妻的理由:不去此妇,则家不宁;不去此妇,则家不清;不去此妇,则福不生;不去此妇,则事不成。
6.盗窃 《汉书·王吉传》记载,王吉和妻子住在长安,东面邻居的大枣树伸到王吉的院子中。有一天,王吉的妻子摘了几颗枣给王吉吃,王吉便认为这是偷盗,把妻子休了。 7.恶疾 秦汉时期的史籍中,目前尚未找到男子因“恶疾”而弃妻的实例。《汉书·卫青传》载,曹寿患“恶疾”,其妻平阳公主与之离婚。周汉时期,女子亦可因丈夫人品卑劣,与之离婚。 《后汉书·列女传》记载,吕荣的丈夫许升嗜赌如命,不理操行,吕荣的父亲欲将女儿改嫁。 二、经济原因 姜太公妻嫌其贫贱,与其离婚,文献中谓之“出夫”。 《汉书·朱买臣传》记载,朱买臣未出仕前,家中十分贫困。其妻因此断然与朱买臣离婚。后朱买臣显贵,其妻已再嫁,又找朱买臣欲复婚,被朱买臣以覆水难收为由拒绝。
三、政治原因 《汉书·金日磾传》记载,霍光的女儿嫁给金日磾的儿子。后来,霍光家族谋反事发。金日磾的儿子为避免被株连,赶紧给皇帝上书,请求离婚。 四、其它原因 春秋时,齐国相国晏婴的车夫赶车时洋洋自得,妻子见后,提出与他离婚。理由是,晏子身高不满六尺,却为齐相。自己的丈夫身高八尺,却为晏子赶车,竟然还洋洋得意,所以要离婚。
尽管先秦秦汉时期赋予男子极大的离婚主动权,但《大戴礼记·本命》记载有下列三种情形者,则不得离婚,即所谓的“三不去”之礼。一是娶亲结婚时有娘家,数年后,女子的娘家人都死光了。她如果被休弃,则会沦落为无家可归的悲惨境地,这种情形不允许男子提出离婚。二是女子嫁过来后,和丈夫一起为公婆守丧三年,这样的女子不允许休弃。三是结婚时,男子贫贱,女子富裕,但女子不嫌男子贫贱,毅然嫁给他。以后男子无论发达与否,都不允许和妻子离婚。
参考文献
1.(西汉)戴圣编纂、(东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等疏、(清)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
2.陈绍棣:《中国风俗通史》(两周卷),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
3.彭卫、杨振红:《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
4.钟敬文主编:《中国民俗史》(汉魏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
5.(东汉)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
(作者:浩然文史·投稿作者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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