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助强扶弱一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千百年来中国人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光荣传统延续至今。但在如今这个物欲横流、人心不古的社会,出现很多诸如碰瓷、讹诈这类怪象,主要是由于一些人出于自己的一己私利不顾社会道义,在邪恶势力面前丧失了应有的良知。然而,在中国古代,封建帝王政权对见义不为的行为是严惩不贷的,对见义勇为的行为是要给予重赏的。

其实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予嘉奖无可厚非,但对于见义不为的行为,当今社会似乎处理起来有些尴尬,有点不知所措,其实我们可以借古论今,看看古人是如何处理见义不为的人的。 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问答》记载“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意思是路上行人遇上盗贼劫道伤人,事发地百步之内的人若是充耳不闻、袖手旁观,是要罚没两件战甲的。秦时的战甲是相当昂贵的,可见秦国对这类漠视的行为是予以严惩的。

到了唐朝,唐朝律法对见死不救的严惩就更加严重且规定地更加细致了,唐律规定邻里之间看见对方被盗贼杀害,而不上前救援者,廷杖一百;听说了但不代人求助者,廷杖六十;力不能及救援的,要迅速报告官府,如果不告知官府当以见死不救论。如果是在追捕罪人的过程中打不过对方,则要向路人求助,路人若不相助,廷杖八十。当然这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了,可能大伙绝对没有参考价值,咱们再看看唐律中对平时生活中的火灾、水灾等险情的救助规定。凡是看见火情的,必须及时扑灭,若力不能及,必须就近求援,求援不助者,判刑一年,见火情不管不顾者,同样判刑一年。

秦始皇一统天下以后,历代君王大多对这些见义不为的行为给予了严惩,这是因为统治者明白人性本恶的基本理念,所以在社会上宣扬向善的社会风气是很有必要的,要让全社会来压制人性恶的一面,而且封建君王一向信奉以恶制恶的法家思想。所以对付这种隔岸观火的恶性,必须用严刑峻法。

但是统治阶级是希望人们秉持正义之心、宣扬社会道义的,既然见义不为的恶行要罚,那么见义勇为的善行就必然要赏。历朝历代对于路见不平的赏行是绝对不吝啬嘉奖的。唐之前各朝各代对见义勇为的嘉奖还只停留在荣誉上,仅仅只是给予一些口头上的嘉奖,或者封一些荣誉头衔,对于普通老百姓并没有实际意义。公元737年唐律规定,捉拿盗贼有功的,但凡盗贼的赃物都赏给缉盗之人,如果盗贼没有财务,则有官府出资赏赐有功之人。这也算是开了物质赏赐的先河了。

现如今我们的社会越来越文明,可是对社会上的非道义行为似乎容忍度越来越高,这其实会慢慢消耗掉人们心中的正义之气,长此以往,不知道社会风气会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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