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 | 立方大家谈专栏作者

股市又出新词了。陪伴了中国股市投资者30多年的投资者的称呼,要被“金融消费者”取代了。6月28日,证监会等三部门发文,标题就是“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原本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变成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所谓金融消费者,指的是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尽管有赢利动机,但由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因此仍与普通消费者有质的共性。而股市里的投资者就是第二类人,所以被纳入到了金融消费者的范畴。

为什么要将股市投资者称为金融消费者?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为了更好地对投资者进行保护。毕竟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所以更需要重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实际上,《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赋予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八项基本权利。所以当投资者称为金融消费者的时候,似乎可以享受到这八项基本权利。

但这种“保护”的理解似乎并不成立。一是改一个称呼就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了,这个说法未免过于天真幼稚。当投资者被称为投资者的时候,投资者得不到保护,将投资者称为金融消费者,就可以得到保护了,会有人相信这种“奇事”吗?毕竟保护不保护,在于管理层有没有相关的保护措施出台,如果没有相关的保护措施,就算是把投资者称为上帝也是一样得不到保护的。

二是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是《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赋予的,这个保护管理办法针对的是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而并不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毕竟证券业与银行业、保险业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不能简单地赞同于银行、保险的消费者。

三是在重视投资者保护的市场里,即便不改变投资者的称呼,投资者的权益一样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比如,在美国股市,虽然也有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但投资者在更多情况下还是被称为是投资者。而美国股市对投资者的保护是非常到位的,其投资者利益在受到侵犯的情况下,通常都可以得到赔偿。而违法违规者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所以,投资者的利益能不能得到保护,与投资者要不要改变称呼,被称为“金融消费者”无关。

其实,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是不应该称为“金融消费者”的。毕竟投资与消费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就投资活动来说,是需要追求回报的,投资不仅需要保住本金,而且还需要有获利。虽然在实际投资的过程中,有的投资者将自己的本金也输掉了,但这是投资失败的表现,并不是投资者的本意与初衷。而消费则是一个花钱的行为,用钱购买产品或购买服务,只需要花出的钱与购买的服务或产品匹配就行。所以消费本身是不需要考虑获利因素的,需要考虑的是值不值得。因此,投资与消费是不能等同起来的,投资者不等于是消费者。

当然,放眼A股市场,投资者大都变成了“金融消费者”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因为投资者进入A股市场之后,基本上都是没有投资回报的,而且很多投资者的本金也都是要亏损掉的,用消费的观点来说,投资者的本金最终也是要被消费掉的。如此一来,A股市场的投资者名副其实地变成了“金融消费者”。

但尽管如此,还是别把A股市场的投资者称为“金融消费者”。因为投资者对于管理者来说,是一种监督与警示,毕竟投资者是有获利要求的,管理层也有责任与义务让投资者赚到钱,如果投资者整体赚不到钱,这就是管理层没有建设好市场的表现,是管理层的一种渎职。相反,投资者被称为是“金融消费者”,那么消费者的资金被消费掉就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了,如此一来,管理层就可以心安理得地对待“金融消费者”的亏损了。所以为了给投资者以希望,给A股市场以希望,还是别把“金融消费者”的称呼扣在股市投资者的头上。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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