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补签的合同。(来源:受访者)

信网7月23日讯(记者 柴军宸)连日来,一起简单的劳动纠纷让市民许女士很是上火。她曾在青岛市城阳区都市花园酒店(万象汇店)工作一天后选择离职,然而,该酒店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她的劳动报酬。目前,该酒店回应她,“如果想要回这一天的工资,需要补签劳动合同。”

“当时面试时达成口头协议,每月工资3100元,没说过有7天试用期。”回忆起当初入职的经历,许女士介绍,她是7月5日通过招聘网站得知城阳区都市花园酒店(万象汇店)在招募前台员工。过了一轮面试后,于7月10日正式入职酒店。入职后双方并未签署劳动合同。

根据她的说法,尽管自己的岗位是前台,但却被要求0工资兼职保洁。而且面试时双方约定为上午8点上班,实际却是7点上班。“当初我们之间谈好的内容,等到实际上班时全变了,10日当天工作结束后我就向经理提出离职,但对方以没有办理入职为由拒绝支付相应工资,并删除了我的联系方式。” 面对这种情况,许女士感到不解。她说:“我是一个初来乍到的新员工,没想到第一天上班就被这样对待。”

“我理解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规则和流程,但是作为一名劳动者,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有权得到公正对待。这一天的工资是我应得的,凭什么不给我?”在许女士的不断追要下,酒店方面提出只要补签份合同就可以发工资。不过,许女士认为这份合同并不合理,“其中有一项是7天内自动离职不予结算工资。”

为落实情况,信网联系了城阳区都市花园酒店(万象汇店)的高经理。高经理表示,“只要许女士把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给我们,把合同补录完,才能正常补发工资。”对于合同上注有“前7天主动离职不予结算工资”这一项,高经理解释,“我们这是正式合同,只要签了就会结清工资,不至于因为一天100块的工资破坏酒店信誉。”

针对许女士的情况,信网咨询了山东鲁和律师事务所的张基隆律师。张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是一天的临时性工作,只要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酒店方的要求补签合同并不合理,因为这相当于强加给劳动者额外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选择报警或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AI调解员分析,首先,许女士需要收集与酒店之间的工作关系证明,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单等。此外,如果有其他同事愿意作证,也可以提供书面或口头证词。如果协商不成,许女士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寻求第三方介入解决问题。如果调解不成功,许女士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裁决酒店支付所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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