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建立健全涉企服务一类事场景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吕佳慧 寿衍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营商环境的优劣,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也是衡量一个地区发展软实力的重要标志。为了能更好地提升地方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十章96条,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国际国内一流,在市场管理、政务服务、要素支撑、数字赋能、创新支持、开放提升、人文生态、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是一部具有浙江特色的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性法规。通过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制度和具体规则,明确各方共同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职责权限,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以法治之力护航企业的健康发展。
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
数据显示,2023年浙江省经营主体突破1000万户,生产总值突破8亿元。大企、强企不断涌现的同时,也时常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一些“隐性壁垒”:权利、机会、规则、待遇方面的不平等,“玻璃门”“旋转门”“卷帘门”三门未拆,政商关系“亲而不清”“清而不轻”等。如此种种,都成为企业成长中的阻碍。
为切实消除企业发展中的“隐性壁垒”,浙江将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通过立法予以固化,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基础制度和具体规则。
《条例》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明确增值服务的基本内涵,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在基本政务服务便捷化基础上,整合政务服务、社会服务和市场服务功能,构建增值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化、个性化衍生服务。
其中,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国际国内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健全本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利用无感监测、问卷调查、现场体验等方式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展营商环境评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应政策措施。
今后,企业综合服务专区可以汇集涉企政策,精准计算企业需求,把以前的“人找政策”变成“政策找人”。
此外,《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机构建设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构建涉企问题高效闭环解决,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
企业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为企业提供了一站式专业法律、财务、税务等各领域的服务与技术支持,能够避免企业在不同部门间来回奔波,还能够助力企业快速处理涉企问题,助推高效经营、高质量发展。当前,浙江省内所有设区市、县(市、区)、省级新区均已挂牌设立企业综合服务中心。
为给企业提供更便捷、全面的服务,《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成,强化部门业务协同、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实现多个事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端受理、一次联办;梳理共性高频基本政务服务事项和各类主体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建立健全一类事服务场景。
目前,浙江省级层面已编制形成24个一类事,各地围绕企业发展全周期、产业发展全链条形成了一批一类事服务场景,企业可通过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企业综合服务专区获取服务。
优化“亲清”政企关系
“亲清”政企关系是政府与民营企业家身份平等、彼此独立、各尽其职、合作共赢的非人格化、非依附型全新政企关系,它要求政府与民营企业的交往“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在政企互动中,“亲”与“清”的任意一点缺失,就会导致政企关系发生异化。
为此,浙江省纪委机关、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联合印发《浙江省亲清政商交往若干行为指引(试行)》,紧扣当前政商交往突出问题,聚焦企业需求和干部顾虑,以列清单、定标杆的形式,提出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倡导清单。其中,正面清单负责激励,负面清单划出底线,倡导清单用来示范引领。
《条例》以这三张清单为基础,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与市场主体经营者交往规则,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政企沟通和联系渠道,主动听取市场主体的建议和诉求,依法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调整优化有关政策措施。
同时,《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传承和弘扬干部下基层开展信访工作经验,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加大涉企争议协调化解力度。
此举旨在通过社会治理助力营商,充分发挥政府的法治保障作用,坚持把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涉企争议协同化解、实质化解,让各类市场主体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
通过构建党委、政府领导下诉源治理的大格局,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中心建设,不但推动商事纠纷化解提质增效,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亲清”新型政企关系的成功构建,汇聚政府、企业与社会合力,共同书写经济发展的新篇章。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民营经济是浙江的最大特色、最大优势和最大资源。近年来,浙江持续擦亮民营经济这块金字招牌,通过为民营企业在政策、权益、待遇、机会等多方面提供平等、便利的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据统计,至2023年末,浙江省在册经营市场主体达到了1034万户,其中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有333万和669万户。2023年全年民营经济增加值预计占浙江省生产总值的比重为67.2%,全年民营企业进出口39295亿元,占全省进出口的80.2%。
浙江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而“个转企”是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更快更好地转型,通过《条例》,浙江省在原有转型登记制度上进行了重大调整,规定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可以根据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
近年来,由于经营发展、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企业跨区域迁移的现象愈发普遍。《条例》进一步畅通了企业跨区域迁移渠道,明确了不得对企业跨区域迁移设置障碍,并规定简化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的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此举推动企业跨区域迁移便利化,保障了企业在跨区域迁移方面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进一步提供创新支持,《条例》明确坚持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完善科技创新组织实施体系,健全科技创新要素保障制度,加大科技创新激励力度,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和多层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依法保障平台经济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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