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不能跑偏:一次不公正的执纪比十次违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操之是否公允决定人心向背。

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在《培根随笔集·论司法》写道,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同样的,纪律和法律同属规则,而且比法律还要严格,对其的准确执行意义重大。也就是说,一次不公正的执纪,比十次违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

去年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是党的历史上首次开展以党纪为主题的集中性学习教育。在学习教育中,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党的各级组织都在不断重申坚持以“严的标准”管党治党。

去年7月召开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贯彻《决定》精神,就是要把严的标准落实到管党治党实践中。

具体来说,就是以严格的标准,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以严肃的态度,严格区分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性质,精准规范运用“四种形态”;就是以严谨的执纪,坚持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

纪律不是“玩笑”,执纪也不是“儿戏”。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总有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把纪律当“玩笑”,把执纪当“儿戏”。

在推进工作或推卸责任过程中,动辄拿纪律去“要挟”去“恐吓”干部,仿佛纪律就是就他立威的“家法”,组织就是他大搞“一言堂”的“宗祠”。

根本上,还是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不到位。嘴上喊着主义,心底全是私欲。没有真正把纪律作为约束自己、约束党员的“红线”和信仰,而仅是当作维护个人权威的工具而已。

如此恶劣的行径不仅使其领导下的党员干部深受其害,而且严重伤害纪律的严肃性和执纪的权威性、损害组织的威信和党的光辉形象。

2024年6月,南方医科大学教师俞某因抢救患儿,导致授课迟到29分钟,竟被学校认定为教学差错,并扣除奖金2000元,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被取消年度考评评优评选资格。

几乎在同一时间,浙江某县医院职工因电信诈骗损失49680元,本人及所在医院竟被当地卫健委给予通报批评,同时个人被扣绩效奖1000元、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两年内暂缓职级晋升,所在医院被扣除绩效奖10万元、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

何其可笑!何其荒唐!何其小题大做!不论是纪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包括政治效果都是一塌糊涂。

这些机械执纪的教条主义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权力滥用的行为,也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表现,更是不讲政治的体现。

然而,这还只是被舆论所关注的冰山一角,更多的因于保密的要求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量而被隐藏。

讲道理,刑法上都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却违法事由,而不认为犯罪,民法上还规定了不可抗力而可以免责,怎么这些为了价值更高而不得已或客观因素占主的行为就能被认定违规违纪而科以处理处分?

鲁迅说,沉默啊沉默,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表面上的风平浪静,不过就像是未喷发的火山一样,实际上其内岩浆炽热翻滚。

古语有云,公道自在人心。歌词有道,百姓心中有杆秤。作为群众一份子的广大干部,他们心中也有。执纪倘若不能使党员使干部使群众心悦诚服,也就使效果大打折扣,再往后队伍可就不好带了。

工作的推动、决策的落实和事业的成功,终究不能靠领导单打独斗,必须要走好群众路线,必须要团结带领广大党员干部勠力同心。

在这个意义上,“一把尺子量到底”“实事求是”“促进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显得尤为重要,尤需审慎执纪。

《纪律处分条例》也早已申明,执纪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即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而在《问责条例》中,也强调“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所要坚持的原则。

这些原则的要义除了包含对违纪行为的严肃处理以外,也是意在限制和规范那些掌握执纪权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执纪行为,防止滥用。

即《条例》等相关规定规则明确划定了执纪的程序、路径和尺度,那就必须按这个“章法”这个“套路”来,不要自以为是,不要想当然的“加码”或“放过”,否则就要追究乱执纪的决策者和执行者的责任。

实际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既在于教育引导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学纪守纪,也在于普及执纪知识,使全体党员都有监督执纪行为是否规范的意识和能力。

总之,执纪问责不能跑偏,我们的事业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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