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岁老人徐某不幸坠亡,家属提起诉讼,向小区开发商及物业索赔34万余元。8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二审判决书,在一审驳回徐某家属诉讼请求后,二审改判开发商及物业各承担5%的责任,共赔偿徐某家属3.2万余元。

法院认为,开发商开发案涉楼房,案涉窗台净高约88至89厘米之间,略低于相关标准要求(不得低于90厘米),老人坠亡与窗台高度未达标准有一定关系,物业也未尽到安全防范和警示义务,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老人小区坠亡 开发商物业判赔3.2万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一审法院认定,徐某生前居住在柘城县某小区9号楼401号。去年11月26日凌晨6时,家属在家中未发现她后,四处找寻。8时54分,家属曹某在楼下发现徐某遗体后报警。派出所出具接处警登记表显示,经现场勘察和询问当事人,得知徐某不慎从楼上摔下(9号楼4楼公共走廊西侧窗户处),120医护人员到场后诊断伤者已无生命体征,不构成案件。

法院认为,徐某坠楼死亡,家属曹某等称开发商某乙公司对小区主体建设存在安全隐患,该小区已投入使用几年,且曹某等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小区主体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也无法证明与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曹某等提供的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小区物业某甲公司对徐某的坠亡存在过错。据此,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曹某等的诉讼请求。

曹某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们认为,涉案窗台高度不足90厘米,不符合要求,且未加装安全护栏,存在安全隐患。开发商对窗台高度的建设瑕疵和物业在公共区域未尽到业主安全保障义务,是意外坠楼的重要原因。

除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外,二审法院另查明,事故发生时,徐某年满74周岁;案涉窗台高约88至89厘米,未加装限位器。

二审法院认为,案发时,徐某年满74周岁,家属自认徐某身体健康、精神状态正常,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某乙公司开发案涉楼房,案涉窗台距离地面的净高约在88至89厘米之间,略低于《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要求的不得低于0.9米。鉴于本次意外事故的发生系徐某不慎所致,也与窗台高度未达标准有一定关系,某乙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某甲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内公共区域等进行维护、修缮、服务和管理并消除安全隐患,案涉4楼过道窗台是其管理范围,事发时窗户内槽未安装限位器,某甲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危险隐患并予以消除,未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和警示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事故成因、过错大小等因素,对于曹某等的各项损失,法院酌定由徐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各承担5%的责任。法院还认定曹某等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8.3万余元,并酌定两家公司各赔偿曹某等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据此,6月30日,商丘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各赔偿曹某等1.6万余元,驳回曹某等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张莉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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