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公职人员与加油站工作人员沆瀣一气,长期以来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增、虚报单位车辆加油量等手段,套取单位加油卡内资金。

6月7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一审审结了被告人雍某贪污、受贿,被告人胡某、孙某贪污一案,被告人雍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胡某、孙某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3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雍某在宣城市宣州区环境卫生处(以下简称环卫处)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垃圾清运车、洒水车、吸污车等车辆的加油卡登记、保管、充值及现场加油监管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别伙同被告人胡某、孙某等中石化加油员及张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名单位驾驶员,事先约定分成比例,由雍某填写单位加油现场登记表时虚增、虚报单位车辆加油量,由单位驾驶员签字确认,由胡某、孙某等加油员在加油站使用环卫处加油卡为非持卡的社会车辆加油以套取支付的现金。被告人胡某、孙某留存10%个人获利后将剩余资金以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交被告人雍某,雍某留存20%个人获利后将剩余70%资金交付各驾驶员。期间,被告人雍某与单位驾驶员、加油站加油员共套取单位加油卡内资金共计人民币284.3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雍某、胡某、孙某分别获利约人民币56万余元、13万余元、9.5万余元。

2018年上半年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雍某伙同单位财务科科长侯某(另案处理),共同利用各自职务便利,未按财务规定将2014至2017年度及2019年度中石化公司赠与单位年度加油卡返利8.187096万元入账,导致账面结余,后通过虚增、虚报单位车辆加油量方式,共同套取单位加油卡内资金共计7.4万元。其中,被告人雍某个人获利人民币3.6万元。2020年6月19日,因巡视巡查,被告人雍某和侯某共同将8.187096万元充值返还至单位积分卡中。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雍某利用管理单位加油卡、监管单位车辆加油的职务便利,为区环卫处多名驾驶员共同套取单位加油卡内资金提供便利,共收受他人微信转账人民币0.6744万元。2020年10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雍某担任区环卫处集中采购库房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单位清洁工具入库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单位业务科工作人员现金、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4.1万元,为他人在供应清洁工具中提供便利。

2023年6月27日,宣城市宣州区纪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通知雍某到案,后将雍某带至监委机关接受调查。同年7月6日、7月18日,被告人孙某、胡某分别被带至监委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雍某、胡某、孙某分别委托家属代为退缴违纪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13.031693万元、9.5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雍某在宣城市宣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期间,利用负责管理单位车辆加油事宜的职务便利,伙同加油站加油员胡某、孙某等人多次侵吞、窃取、骗取国有资金,涉案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91.74万元、130.3万元、95.85万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雍某利用负责管理单位采购物品库款和消耗使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774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综合被告人雍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雍某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胡某、孙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决定对被告人胡某、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大皖新闻记者 曹庆 通讯员 崔书颐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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