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粉丝向陈律师咨询了如题这样的问题,说自己看新闻,嫖娼嫖到自己老婆最后双双行政处罚了,但是以为是自己老婆黑灯瞎火发生玩性关系发现是别人却不是强奸,这是什么道理?陈律师一听啊,觉得有这样困惑的人肯定不在少数,于是决定写篇文章来给大家解释一下。
先来看两个真实案例:
嫖娼嫖到自己老婆被行政处罚案例:河北张家口一对夫妻在旅馆内意外相遇的事件。男子在外嫖娼时,拨打了小卡片上的电话,没想到来服务的人员居然是自己的妻子,双方见面后都颇感意外,随后两人在宾馆内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并升级为肢体冲突,当事人双方当场报了警。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在经过初步的调查,认为两人有从事嫖娼卖淫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对两人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并罚款。
强奸后发现是自己老婆不构成强奸罪案例:2023年,河南某地发生一起男子醉酒进错房间与邻居妻子发生关系的案件。一名男子酒后走错楼层,他住16层2号,按电梯错按成15层,结果进入15层2号门,还把室内女主人当成了妻子,并和她发生性关系。女子以为是丈夫回来,并没有反抗,直到凌晨3点,女子打开灯发现不是丈夫,拿起棍子把他打跑。在法院审理时,男子称自己并未强奸女子,是女人自愿。法院经审理后裁定该男子无罪。
陈律师先一一给大家分析其中背后的法理:在第一起案件中,陈律师之前跟大家说过嫖娼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面对不特定的对象,男子持嫖娼的故意在旅馆小卡片上随机打电话就已经面向了不特定对象,只不过巧了,这次拨打的电话说自己老婆的业务电话,虽然两人认识,但是双方是以金钱为媒介达成了进行性交易的合意,妻子卖淫,老公嫖娼,虽然因为发现是妻子而终止嫖娼,但只要有嫖娼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的开始,就构成了嫖娼。即使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但在嫖娼这一特定的违法活动中,各自的行为都独立地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所以均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而对于第二个案例,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要同时具备存在强奸动机、违背受害人意志、实施暴力胁迫、产生强奸结果这四个构成要件。在本案中,法院认定男子并没有明显的强奸动机,他是由于饮酒过度,导致走错房间而引发的后果,不能认定其有主观故意行为。虽然客观上男子与邻居妻子发生了性关系,但从主观方面来看,他是在醉酒的状态下误将邻居妻子当作自己的妻子,不存在强奸的故意。并且在整个过程中,男子也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而女子在当时以为是自己的丈夫回来,也没有反抗,这意味着男子的行为并不符合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关键要件。因此,综合主客观因素,男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那么这两种差异化处理的背后是什么样的逻辑呢?这就要回溯到关于嫖娼和强奸的法规范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嫖娼行为进行处罚,主要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的考虑。嫖娼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对其进行处罚不是因为在嫖娼的过程中男的受到了伤害或者女的受到了伤害,而是考虑到这种行为对社会风气、社会和谐、家庭秩序的损害,通过对嫖娼行为进行处罚,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家庭的稳定。对嫖娼进行处罚,跟你约了哪位小姐无关,而是你约了小姐这个行为,对卖淫进行处罚,不是因为你接了谁的单,而是接了单这行为。
而强奸罪就不一样了,强奸罪是放在了《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而不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就能看出来强奸罪侧重保护的是妇女个人人身权利,而不是社会秩序。因此呢,在第二个案件中,更侧重分析行为人和被害人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犯罪行为,而男子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强迫的行为,自然够不上强奸。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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