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记者获悉,近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浩文“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拐卖1至6岁的幼儿多达11人,被判处死刑,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犯胡某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琼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判决书显示,王浩文在2006年、2015年已因拐骗、拐卖儿童多次入狱。2023年4月法院认定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宣判后,王浩文不服,提出上诉。四川高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南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王浩文的遗漏罪行,被王浩文拐骗、贩卖的儿童从8名增加到11名。至此,王浩文前罪加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本案的法院判决书措辞可谓相当严厉:“面对确凿证据拒不认罪”“不思悔改”“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 王浩文。图源网络

人贩子被判死刑的案例并不多见。拐卖儿童罪通常在什么情形下会被判处死刑,此前有过哪些案例?对此,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罗灿律师向潇湘晨报记者详析了相关法律问题。

一、王浩文被判处死刑有哪些法律依据?

罗灿: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首先,王浩文有前科,诈骗罪、盗窃罪、拐骗儿童罪,特别是王浩文系累犯,王浩文于2006年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即在2009年2月至2010年5月期间,连续实施六起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28条规定,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其次,本案中,王浩文系累犯,并且拐卖儿童11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被害人均是一岁至六岁的幼儿,其犯罪行为导致有被拐卖儿童的母亲喝农药轻生,有被拐卖儿童的父母离婚,以及导致被害家庭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该被告人满足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条件。

二、此前有过哪些人贩被判处死刑的案例?

罗灿:关于此类案例,最典型的就是“梅姨案”,并且电影《亲爱的》《失孤》等电影以相关案例为引子,反映了被害家庭的痛苦,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共鸣。2021年12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对张维平等5人拐卖儿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刑事部分的判决:张维平、周容平判决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张维平通过刻意搭讪结识被拐卖儿童的家人,趁其不备抱走小孩,并贩卖牟利,累计作案八宗;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中提到,被告人周容平提议,与杨朝平、刘正洪、陈寿碧密谋策划,闯进出租房内,将被害人母亲捆绑,强行抱走申聪后交给张维平贩卖。

另外,2023年9月贵阳市中院一审审理的余华英案,从1993年到1996年,短短三年多的时间里,余华英和龚某良一共拐卖了来自多个家庭的11名儿童。贵阳市中院以犯拐卖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一审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与王浩文案有一定的类似之处,两个案件被害儿童均为11人,均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条件。

潇湘晨报记者 吴陈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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