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王昊男

3月11日,记者从北京石景山警方获悉,北京警方近日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集中整治行动,石景山警方对多起违法出租行为开展处罚。

石景山公安分局新古城派出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中发现,辖区一出租房屋被承租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房屋出租人未落实对房屋的管理责任,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对房屋实际使用情况不掌握,致使房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出租人限期改正,并对该房屋出租人处以三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石景山公安分局老山派出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陈某出租的房屋门锁损坏,且存在租住人员在出租房内给电动自行车电瓶充电的问题,民警当场出具《出租房屋隐患整改告知书》要求整改。在民警再次检查时,出租人陈某对民警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未进行整改,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房屋出租人处以三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石景山公安分局鲁谷派出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对租住人员进行身份核查时,发现租住人员存在违法可疑,且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致使房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房屋出租人处以三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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