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租房中介公司疑诈骗超百万租金,“蛋壳模式”再现西安?警方已介入调查

近日,红星新闻接获新闻线索,多名西安市民反映称,遭遇陕西梧悦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梧悦桐公司)诈骗,受害人员上百人,涉案金额疑似超百万元。

该团伙集中于2023年3月左右,涉嫌通过“高入低出”“长收短付”的模式套取租金,随后借口公司“停业整顿”人去楼空。

受害租客和房东称,该案已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经侦大队进行调查,目前主要涉案人员已抓获。负责该案的民警向记者表示,该案尚在侦办过程中,具体细节不宜公布。如果有受害人发现自己遭遇该团伙诈骗,可以前往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

▲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立案通知书

“高进低出”“长收短付”

租客和房东均受害

2023年7月2日,西安市民王先生前往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报案,称自己遭遇了诈骗。

据王先生称,他于2023年3月与梧悦桐公司员工姚某甲签订租赁合同,根据王先生提供的合同显示,他以26000元的价格,从梧悦桐公司处租赁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的两室一厅一套,租期13个月,一次性付清,除去2000元押金外,折合每月租金约1800元。

搬入新居后不到3个月,该处房屋的业主找上门来,称其房屋出租的委托方梧悦桐公司拖欠房租,要求王先生搬离。双方碰面后,王先生意识到了情况不对,“他们(梧悦桐公司)从房东手里收房子的时候每月租金2800元,但租给我却是每月1800元。”

▲王先生与梧悦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王先生决定报警,在其报警回执中记录道,王先生认为梧悦桐公司涉嫌以“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方式套取资金。“高进低出”指用高于区域市场的价格从房东处收房,低价将房屋租给租户,从而快速集纳房源和拓客。“长收短付”,则意味着对房东实施月付或者季付,而让租客一次性支付更长时间的租金及押金。公开报道显示,2019年以来,已有“蛋壳公寓”等采取类似经营模式的租房中介公司“爆雷”。

王先生称,他通过网络与同样被梧悦桐公司所骗的业主陈先生等人取得联系后,开始共同在社交网络上发声,呼吁更多梧悦桐公司受害者进行报案。截至2023年9月16日,该案受害者交流群已有106人加入,按每个受害者被骗取1-2万元计算,该案涉案总金额应在百万元以上。

天眼查信息显示,陕西梧悦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其法定代表人为万某,经营项目涵盖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等,并不具备居住房地产租赁资质。

据受害租户了解,该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侦大队受理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员工陆某、姚某甲、姚某乙都已经被警方控制。2023年9月初,自称姚某甲、姚某乙家属的姚某丙曾进入受害者群内,提出返还部分资金,要求受害者出具谅解协议,但受害人未同意该要求。记者拨打了租客们提供的姚某丙联系电话,其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无法打通。

公司称需要“停业整顿”

随后人去楼空

作为少数积极参与维权的受骗业主之一,陈先生称自己可能是最早发现被骗的人。

陈先生在2023年3月与梧悦桐公司签署了委托协议,对方以2700元每月的租金,租赁陈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进行托管出租,并许诺会逐步提升租金。

租客搬入以后,发现了陈先生遗留在房屋中的文件,双方取得联系。陈先生自租客处得知,梧悦桐公司以每月1900元的租金将自己的房子租给对方。彼时陈先生虽然起疑,但仍未意识到自己遭遇了诈骗。

▲受害人在梧悦桐公司门口张贴了维权告示

2023年6月15日,梧悦桐公司称需要“停业整顿”,随后人去楼空,陈先生开始和租客一起报警求助。双方经过协商后,提出各承担一半损失,租客缴纳总计半年的租金给陈先生,并继续住在陈先生名下房产中,直到一年租期结束。

但在受害者维权群中,类似陈先生这样愿意共同承担损失的房东为极少数。绝大多数租客的遭遇是,在发觉被骗以后,又被房东以断水断电、撬锁等方式驱赶,不得不另寻住处,刚刚大学毕业不久的尹小姐就是遭到驱赶的租客之一。

2023年7月3日,尹小姐接到房东的电话,对方称根据其与梧悦桐公司签署的协议,有权在未收到租金的前提下单方面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尹小姐尽快搬离。随后两天,房东方采取了堵门、破坏门锁等方式迫使她搬走,尹小姐不得不报警。7月15日,出于安全考虑,尹小姐最终决定搬离。

▲尹小姐租住房门锁被破坏 受访者供图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鸣认为,在上述案件中,梧悦桐公司同时对租客、房东双方进行诈骗,其所签署的租赁合同为无权处分的合同,但租客确实因此遭遇了损失,基于租客所具有的债权,其应当享有合同规定的承租权,房东要求租客搬离的主张并不合理。但考虑到房东具有涉案房产的物权,也损失了房屋出租的收益,双方应尽可能共同协商分担损失,“不能全部由租客来承担”。

法学博士、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则指出,在这类“高进低出”“长收短付”骗局中,涉案机构的客观行为已经潜藏了进行诈骗的主观目的,其对房东、租客双方利益都造成了确实的损害,至于双方之间的损失追偿,应视各自与涉案机构签署的基础合同而定,“如果房东的租赁期限短,而租客的租赁期限长,就意味着租客的利益受到损失,机构就应该补偿租客,反之亦然”。

红星新闻记者 周炜皓 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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