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
行贿130余万元,获刑三年六个月!
46
0
相关文章
近七日浏览最多
最新文章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被告人陈某某行贿案。该案是202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行贿案件。
图片来源:东方IC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与受贿人镇某(某水务站原站长)系老乡,关系熟络。在镇某的帮助下,陈某某通过成立公司、挂靠等形式连续多年承接水建方面的工程,并给予镇某感谢费、好处费,多达10余次,共计130余万元。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应从重处罚。
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镇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
目前,上述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国家重点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重视水生态文明建设。被告人陈某某见有利可图,拉拢镇某,双方“一拍即合”,在项目承接、工程施工等多个环节,利用镇某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社会营商环境。
行贿与受贿是一体两面,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行贿作为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只有既外防行贿人“围猎”,又内防国家工作人员的甘于被“围猎”,才能使权力免受侵蚀。
任何人都应当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决不能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390条行贿罪的规定进行了重要修改,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对相关贿赂犯罪的惩治。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党中央有关重点查处行贿案件的部署要求,将一些严重行贿情形规定为从重处罚情节。同时,考虑到行受贿犯罪的实际情况,对行贿犯罪的法定刑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通讯员 赵军烨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