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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伪造证据,法院:干扰司法秩序,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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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一诺
3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民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保险协会联合召开“法院+协会”合作化解道交涉保纠纷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省法院审监二庭庭长王启江通报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刘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马某驾驶的登记在其妻子陈某名下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车辆损坏。陈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车辆维修费、施救费,马某作为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一审时,马某要求临清某汽修厂负责人赵某出具虚假的修车发票,导致本案被发回重审;在本案重审过程中,马某又授意济南某汽配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向法院提供虚假维修配件销售清单,导致该案被改判。
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马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罚款20000元;赵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罚款500元;石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罚款1000元。
实践中,诉讼参与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承担法律责任,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的情况时有发生,极大干扰司法秩序,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即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涉案车辆损失伪造证据的典型案件。人民法院对指使他人伪造证据的诉讼参与人以及配合诉讼参与人伪造证据的案外人依法进行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既有利于督促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依法维权,也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严守法律和道德底线,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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