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邵阳“女子被踹飞事件”背后:未被强吻,无意间扯下男子假发后被飞踹
湖南省邵阳县公安局4月9日通报,2023年4月8日21时30分许,接群众报警,邵阳县沿河街某商场外发生一起打架事件。公安机关迅速出警,经查,肖某(男,42岁)与朋友在邵阳县某商场外聊天时坐在了张某某(女,21岁)停放在路边的两轮电动车上。张某某取车时,双方发生了冲突。期间,肖某将张某某踹倒后揪扯其头发,在其耳旁进行谩骂并多次对其进行殴打。
4月10日,湖南省邵阳县妇女联合会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事发后,妇联第一时间关注和跟进此事。稍后他们将作出通报。
警方通报
一段时长3分多钟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视频显示,在一处马路旁边,两名女子和三名男子疑似发生冲突。一名长发女生蹲在地上,被三名男子围住。突然,一名身穿深色衣服的男子伸手拽住当事女生的头发,将她拖倒在地。随后该男子被女生踹了一脚,假发也被拽下。紧接着,女生被男子踹飞,撞到旁边的电动车。
对于这起冲突,湖南省邵阳县公安局4月9日通报称,2023年4月8日21时30分许,接群众报警,邵阳县沿河街某商场外发生一起打架事件。公安机关迅速出警,经查,肖某(男,42岁)与朋友在邵阳县某商场外聊天时坐在了张某某(女,21岁)停放在路边的两轮电动车上。张某某取车时,双方发生了冲突。期间,肖某将张某某踹倒后揪扯其头发,在其耳旁进行谩骂并多次对其进行殴打。
4月10日,张某某的一位朋友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张某某在事发后曾向她回忆了事发过程。她转述张某某的说法称,双方此前并不认识。网传的视频是冲突发生后的片段。
冲突的起因是张某某发现肖某坐在自己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上,就让对方下车。在这个过程中,肖某提出把车借给他们开,遭到拒绝后,他向张某某指指点点,其间还戳到了张某某的脸部和眼睛。因为被戳痛了,张某某选择反击,“无意间扯下了肖某的假发”。
随后,肖某用脚飞踹张某某。张某某被踹倒后撞到电动车。此时,肖某还不断对张某某进行谩骂。
邵阳县公安局在4月9日的通报中提及,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已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对于网传“女子被强吻”的说法,张某某的朋友予以否认。她称,据她了解,涉事男子当时凑得很近,在张某某耳边进行谩骂,并非强吻。
她称,这件事给张某某带来严重的心理阴影,现在张某某的情绪已经稳定下来,但是浑身疼痛。体检结果显示,张某某的腹部有瘀血,其他部位有皮外伤。张某某和父母目前均表示,不接受打人者方面任何道歉和调解,希望对方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4月10日,湖南省邵阳县妇女联合会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事发后,妇联第一时间关注和跟进此事。稍后他们将作出通报。
相关新闻
4月8日,网友曝湖南邵阳市邵阳县一咖啡馆门口,有几名男女当街发生冲突,一男子强吻并猛踹女孩。
4月9日,塘渡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回应称已交给公安局处理了
男子当街踹飞女孩并强吻对方
网友:和唐山那个性质差不多
图片来源:网传视频截图
视频画面中,一位穿着黑色外套的男子起脚将白衣女孩踹飞起来,女孩重重地砸在2米外的电动车上,半天起不了身,周围有不少人围观。随后,黑衣男子恶狠狠向白衣女子走去,不顾周围人劝阻,多次揪住女孩头发强吻对方。
4月9日,塘渡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回应称,已交给公安局处理了。“直接送派出所了,我们也是在网上看到的,没有交到我们这里处理,是由公安局处理的。”
对此,网友义愤填膺,纷纷表示:“强制猥亵+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了解一下”;还有网友表示:“和唐山那个性质差不多”“只会想起唐山”“同为女性,被气到浑身发抖”……
网友评论
律师:
或涉嫌强制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
对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丁律师表示,该男子或涉嫌强制猥亵罪,其涉嫌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属于刑法加重处罚情节。此外,该男子还涉嫌故意伤害罪,不过,我国刑法中,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具体情况还须等官方的正式通报。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之所以加重处罚,其原因既在于该行为实施于众人面前,对被害人的羞耻心伤害更大、对社会良好风尚冒犯程度更大,又能反映行为人置他人在场于不顾,目无国法、肆意妄为,主观恶性深。
丁律师表示,即便该男子的行为未达到刑法的处罚标准,仍然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据了解,为了与刑法规定保持相衔接,对于猥亵他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