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海法)送餐途中受伤算工伤吗?骑手小哥究竟有没有“单位”?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因骑手小哥送餐受伤引发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小李是一名在某APP注册的驻店骑手,服务的配送站位于厦门市海沧区。2023年2月初,小李在配送外卖订单时遭遇了车祸。事故发生后,小李想要认定工伤,却被配送服务公司以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拒绝。

  配送服务公司称,双方签署的协议名称是《配送合作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给小李派单的是某APP,支付配送费的也是某APP,小李与配送服务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因协商未果,小李向海沧区劳仲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配送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海沧区劳仲委驳回小李的仲裁请求,小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形式的创新并不否定媒介使用者的实际管理行为。在平台与配送服务商之间的合作模式下,小李下载APP注册为骑手并接受平台管理的行为,应视为配送服务公司对小李的管理。配送服务公司还设置了奖惩规则和评价机制,对小李的配送时长、配送服务规范等工作细节进行监督和控制,小李在驻店期间只可接排班门店订单,小李被客户投诉会从报酬中扣罚相应款项,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小李配送时身着印有某APP标识、颜色的统一服饰,电动车后座配有统一的配送箱,也是基于配送服务公司与平台APP之间的合作协议约定,故可以认定小李从事的配送货物服务是配送服务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因此,一审判决认为,小李与配送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案历经二审,最终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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