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12月24日电 12月24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刘立宪受贿案,对被告人刘立宪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刘立宪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立宪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局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职工录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76万余元。2022年8月,刘立宪自动投案。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立宪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刘立宪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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