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携手共筑爱巢,共同出资购置房产,然而分手之际,却引发了一场关于出资款返还的纷争。近日,山东滕州人民法院对这起涉及同居关系析产的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男方向女方返还部分购房款,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得以生效。

时光回溯至2018年8月,陕西的小黄与山东的小田在工作的交集中相识,并迅速坠入爱河,开始了甜蜜的同居生活。然而,好景不长,2021年10月,双方在购房事宜上产生了分歧。房产总价高达23万,小黄分四次向小田转账共计11.1万元用于支付房款,然而该房产却登记在小田个人名下。2022年6月,两人感情破裂,解除了同居关系。

小黄认为,自己转账给小田的购房款中有8万元是个人存款,因此小田应将该笔款项返还。而小田则坚称,在同居期间,她的工资全部交给了小黄用于日常开支,因此小黄用于购房的转账,实际上是她的工资,她无需返还。

滕州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深入剖析了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状况。法院认为,小黄与小田在同居期间,双方的工资收入已经混同,共同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因此,小黄向小田转账的11.1万元购房款应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鉴于房产预登记在小田名下,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小田所有,同时小田需将双方共同出资的购房款的一半返还给小黄。

此案引发了人们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的深思。我国法律倡导有结婚意愿的男女通过办理结婚登记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则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同居期间,双方应更加谨慎地处理财产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能够认定各自财产份额的,按各自所占份额分割;无法区分份额的,则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本案中,小黄与小田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由于该房产登记在小田名下,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归小田所有,并由小田对小黄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此案也提醒人们,面对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提前规划和预防至关重要。情侣在购房前应签订明确的财产协议,详细记录各自的出资份额、财产归属及可能的分割方案,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争议。同时,保留好转账凭证、费用发票等证据也至关重要,这些将成为日后分割财产的重要依据。

爱情虽美好,但财产问题同样不容忽视。让我们在追求爱情的同时,也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滕州人民法院:幸咏梅、 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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