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能够让我通过公益劳动服务来替代一部分赔偿,减轻了我的经济压力。之后,我会参与河道巡护等公益劳动,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自觉保护生态环境!”6月4日,在金山区检察院的支持见证下,区农委与李某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李某在签署协议时说道。

图说:公开听证会现场。金山区检察院供图

非法电捕鱼100余公斤?

他要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2023年底,金山区检察院收到区农委移送线索,李某(化名)于非禁渔期内在辖区某河道内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共计109.9公斤渔获物。

依据与区法院、区生态环境局、区农委等七部门会签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衔接协作的工作意见(试行)》,金山区检察院与区农委联合进一步调查,查明李某非法电捕鱼的行为已使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现金赔偿+公益劳动”

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寻求“最优解”

“我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我目前的经济状况不好,没有能力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金……”在和李某协商时,他道出了自己的窘迫境况。

按照相关规定,李某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6万余元,然而,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检察官发现李某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承担全额现金赔偿。

如果就案办案,强制执行的话,不仅难以实现公益诉讼目的,还很可能使李某的生活陷入困境。如何妥善办理该案,既让李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正确树立起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又避免让其陷入困境,成为本案需要面对的难题。

“劳务代偿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方式之一。鉴于李某家庭经济困难,我们也在考虑让其采用劳务代偿的方式,通过参与一定时限的公益劳动进行部分替代赔偿。”检察官说道。

在与区农委、区生态环境局、李某暂住地所在村委会共同研商后,金山区检察院会同区农委拟定了部分现金赔偿、部分通过公益劳动服务替代赔偿的方案,为本案寻找了一个“最优解”。

把听证会开进村居

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为维护司法公正,充分听取各方意见,2024年5月30日,金山区检察院与区农委在李某暂住地所在村委会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对赔偿方案进行公开评议。

听证会上,李某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听证员对“劳务代偿”生态修复方式和代偿的内容、期限、监管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评议。

听证员一致认为,方案充分考虑到了生态环境侵权人的实际困难,以“劳务代偿”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难题,既符合“谁损害,谁赔偿”的理念,又达到了生态环境替代性补偿和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意区检察院和区农委作出的处理意见。

“相比无力承担的赔偿金,这种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人人力所能及,减轻了侵权人的经济压力,更好地彰显了司法温度。而这些侵权人亲历的巡护行动、现身说法活动,也能强化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今天的听证会,让我真正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听证会结束后,参会的人民监督员由衷感叹道。

结合公开听证各方的意见建议,6月4日,在金山区检察院的支持见证下,区农委与李某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根据赔偿协议,李某自愿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6万余元,履行方式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李某出资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另不足部分由李某通过履行生态环境公益劳动服务的方式“代偿”。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金山区检察院将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持续强化能动履职,积极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探索有效的办案模式、监督方式和生态修复举措,与相关行政机关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携手推进美丽金山建设。

通讯员 徐杰瑛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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