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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甲方不承认施工合同上的公章系其所盖,也没有骑缝章,施工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案情:

人物关系:发包人,南某处,承包人江某司,本案甲方即被告,分包施工方南某部,本案原告。

2020年6月,南某处与江某司签订《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江某司承建某街道某小区公共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主要施工内容为下水道疏通维修、污水管网等。

2020年8月,被告江某司(甲方)与原告南某部签订了《楼梯扶手购销合同》,案涉小区楼梯改造工程由原告承包,双方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施工至结算,原告一直开增值税发票给被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被告辩称,双方没有合同关系,公章盖章都有备案,但是案涉合同盖章没有备案,不知道是谁盖的,而且合同没有骑缝章。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经对比案涉购销合同中被告加盖的公章及被告在其与本案诉讼代理人所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公章并无明显区别。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原告不仅履行了案涉合同中的义务,还为案涉工程中的其他项目进行了施工。

原告在完成全部施工义务后,还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以上事实足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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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判例:甲方不承认合同上的公章且没有骑缝章拒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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