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
最高法:未提供物业费缴费原件,不能证明合法占有房屋?
21777
0
近七日浏览最多
最新文章
当事人仅提交房屋入住通知书、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水费单、电费单、物业费收据等材料,但未提供物业费、水费、电费等费用缴纳的银行转账记录及缴费凭证原件,不足以证明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房屋。
1. 未提供水电费、物业费转账记录及缴费原件,能否证明合法占有房屋?
2. 当事人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李某某提交了房屋入住通知书、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水费单、电费单、物业费收据等材料,但未提供相关费用缴纳的银行转账记录及缴费凭证原件。最高法认为,这些材料不符合证据规定,不足以证明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房屋。因此,李某某以其家庭人口多为由,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再审申请被驳回。
本案明确了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主张排除强制执行时,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未提供费用缴纳的转账记录及缴费凭证原件的,不足以认定合法占有,从而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一、合法占有的证明标准
合法占有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费用缴纳的银行转账记录及缴费凭证原件。这些材料能够证明当事人实际支付了费用,从而证明其对房屋的实际控制和使用。本案中,李继刚未能提供这些关键证据,导致其主张未能得到支持。
二、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需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件。其中包括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且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等法定情形。
(2021)最高法民申×××号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