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9日消息,贵州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张平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近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平利用担任贵州省纪委监察综合室主任,贵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贵阳市委副书记,贵州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内鬼”张平,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张平 资料图


张平出生于1964年8月,湖北南漳人,在贵州工作多年,曾任贵州省监察厅副厅长,贵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等职,2016年11月任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次年1月任安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7年4月,张平任贵州省纪委副书记,2018年2月又担任了贵州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2024年4月,张平官宣被查,同年10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张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无视组织原则,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


清廉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违反工作要求,违规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


执纪违纪,执法犯法,把组织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长期与私营企业主深度“捆绑”,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损害了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延伸阅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长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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