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公告,于 2024年 6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姜伟、牛民、李红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决定书内容,公司在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5亿元。然而,公司未按规定在2023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姜伟、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牛民、财务总监李红星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而负主要责任。

贵州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上述三位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表示高度重视此次问题,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公告称,此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广大投资者应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此前,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2023年度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四)款规定: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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