谥号乃古代社会时期,生者为逝者所议定,是对逝者一生事功与德行之盖棺论定、定谳,同时用于避其名讳的称呼。肇自西周,尔后绵延于西汉至明清数朝,成为礼纲之一的谥法制度,确立了朝堂议谥程序与君主的最终定谥权。 有晋一代承汉魏之制而来,其谥号之拟定与颁布,遵循朝堂议谥、至尊定谥的程序,主要由太常博士、太学博士承议谥之任,尚书省下诸官参与商议,其谥字则选自《逸周书·谥法解》居多。 由此形成并存留至今,能体现两晋臣子谥法观点与思想的三十余篇谥议文中,涉及议谥程序中请谥、议谥、改谥等不同阶段,议谥臣官就获谥对象上对帝王乃至臣子等身份的确认,对逝者的一生评价,以及谥号选字等各类问题进行了商议。

两晋谥议文涉及对象——臣官为主 类似于丧服等制度,谥法成为典制后,作为维护礼之等差有序的纲纪之一, 严格限定其获谥者,以此区别名分尊卑,故而自上而下并非人人皆得谥号。而得谥与否之确切界定,又与各朝谥法制度相关,不同朝代对于各级爵位、各类身份之人物,形成宽严相异的获谥标准。 现存两晋谥议篇章中,臣官的谥议涉及了帝王、皇后、太子、诸侯王、世子等皇室宗亲。其中,两晋谥议文又以臣官为谥议的主要对象。 以当前可见两晋文献,晋时对帝王、皇后等至尊者,以褒美为尚,已鲜少颁给恶谥,因此谥议较易达成一致,其谥议简短而无甚争论,常以程式化的议谥、颁谥进行;而臣官品类有别,行迹互异,且牵扯朝堂上下之利益,故而成为谥议争执的中心,臣官于此表态之奏章颇多,请谥、议谥、加谥、改谥皆有之。 比如,《晋书》秦秀本传中载入其两篇谥议。其一,武帝咸宁四年(278),何曾卒,下礼官议谥,秦秀时为博士,呈《何曾谥议》,以为应谥曰缪丑公,帝不采,先是策谥曰“孝”,太康时何曾之子何劭又上表请求改谥,最终改曰“元”。 其二,贾充于太康三年(282)四月薨,秦秀又上《贾充谥议》,认为应谥为“荒”,武帝不仅不纳,更是加以厚葬,并赐予贾充与石苞同享以王功配飨庙庭之恩,定谥为“武”。秦秀此二篇所奏之恶谥,皆为武帝否决。 再比如,东晋王敦之乱,王敦攻入石头城,时都督石头水路军事的周札开城门相迎,以致王师败绩。王敦起先对周札多加重任,不久周氏一门五侯,其权势又引起王敦猜忌,最终将周氏围杀。待王敦叛乱平息,周札故吏为其诉讼冤屈,请求追谥。 八坐共议,卞壸《周札赠谥议》以周札失守城之责,助益王敦叛乱,认为不应给谥;王导《议追赠周札》则不以为然,言周札之开城门乃当时未识王敦奸邪之心,赞其忠义而亡;郗鉴《周札加赠议》与卞壸同,王导《重议周札赠谥》与之相抗,郗鉴再驳,而朝廷最后以王导之议为允,对周札进行追赠。 上述谥议篇章,是两晋时期以礼官为主要奏议人,谥号讨论,以数量观之,又以臣官为最主要对象,从帝王的最终定谥来看,其所赐臣官的谥号,仍以宽容之美谥为主,即使辩驳再激烈亦难以撼动,甚者还有逝者后代随后的上表请求改谥、追谥等。 然而其中过程,出现了善恶分明、持正公平的据实力争;亦存在死者为大、为势所趋的人情偏私。如此过程,是朝廷议谥较自由、民主之体现,而对不同逝者的不同谥议篇章,则代表了奏议人的议谥原则与议谥思想。

两晋谥议文中论爵、行、谥三者关系——定谥原则的变革 两晋之谥议文,体现了两晋谥法制度承自前朝,在获谥对象上凭爵得谥的身份认定,及以逝者行迹来考察善恶的定谥原则,与此同时,尚可探析两晋诸臣关乎获谥对象爵位、行迹与谥号关系的具体讨论与变革。 汉魏按爵给谥与论行迹定谥先后相结合的给谥原则,为晋初延续持用。所谓按爵给谥,即给谥资格的获得,取决于逝者有爵与否的这一大前提,《通典》卷第一百四即载曹魏时刘辅、卫觊、赵咨、荀俣等人共论赐谥一事,最终以爵位有无依次给予相应谥号。 此次以议官员谥号为主题,在爵位与官职上确定获谥者身份界限,为晋初所顺承。惟有爵者有获谥资格,此后方可进一步论其行迹。 先爵后行这样的原则极大程度上限定了获谥群体,尽忠职守治政之无爵者即使贤能辛劳仍无以得谥,帝王宗室袭爵者虽庸碌无为却享有尊谥,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谥法制度立美刺、彰善恶的理念,也是恩赏责罚颁行之不公的体现。 按爵给谥与论行迹定谥本作为谥议中有先后之序的给谥原则,在谥法制度的施行中,二者矛盾日益激化,至晋初刘毅谥议一事,引发了议谥官员关于逝者爵位、行迹与谥号三者关系之讨论,形成对按爵给谥这一原则的反对观点,在相关谥议文中具体呈现。 武帝对于刘毅,是重其为臣忠贞,治政严明,而不拘于其直谏之心。刘毅忠君、善政,又受晋武帝的重用与宽遇,然而正是这样的一位忠臣,他的逝世,武帝却无法赐予谥号,不得彰显刘毅多年为晋室效力的功劳,着实不公。 两晋关乎爵位、行迹与谥号关系之讨论,若以西晋之初刘毅之谥议无疾而终,那么在晋室南渡中兴后则实现了重大突破——不再借为某一官员请谥而论按爵给谥原则的革除,而以谈论谥法制度径直上疏。 晋室南渡中兴,门阀政治形成,元帝君权旁落,士族掌权而为己谋求利益名分,同时谥法制度自身矛盾之激烈化,故王导上疏获允,一改汉魏、西晋前制。 两晋诸臣关于谥法中爵位、行迹与给谥之关系的讨论,与晋初形势、武帝治国才姿、谥法制度发展之矛盾、东晋门阀政治因素等相关,终结于王导,实现了谥法制度不以爵位限定而只论行迹的议谥原则,既是对谥法“大行受大名,细行受小名”本质的重申与恢复,也可视为士族名士为自身谋名成功之过程。

两晋谥议文中谥字选定的依据与议谥思想的体现 逝者丧制之卒哭结束,其遗体下葬前,便不再称呼逝者之名,以示对逝者之敬意。对给死去的人除日名以外另加美称的情况,这就是谥号。然则日名或庙号、谥号,其初始皆为避讳、代替逝者生前之名所起。 只是发展到后来,仅帝王可拥有庙号,亦非所有帝王都有庙号。而谥号,由最初之美称,发展为有善恶之别的称呼,但其使用范围,较庙号更广泛,如晋朝一百五十余年十五帝,自晋武帝庙号世祖,至孝武帝庙号烈宗,加以武帝所追封宣、景、文三帝的庙号分别为高祖、世宗、太祖,仅有十个庙号,可知庙号之难得。 相较之下,谥法度虽以按爵给谥为前提形成限制,而即使是同一任皇帝,其朝堂自帝王至皇室宗亲,以及因功封爵之臣官者,谥号之颁行也可谓众多。作为生前之名的替代,谥号亦作为一种称谓,与名相同,两晋谥法制度承继汉魏,在选字上形成了较普遍且稳定的参照标准——《逸周书·谥法解》,这在谥议文中有具体体现。 谥号作为辨别逝者的名号,类比生时之姓氏名字,起初并无善恶的分别。在儒家以给谥行美刺之说,借此约束与规范人的行为后,世人对谥号的拟用,则由议谥、定谥者依据逝者一生行迹进行判定,善行者获美谥,恶行者给丑谥。 仅从谥议文对《谥法解》的数例引用中,以上便出现了简、文、孝、襄的美谥,也有缪、丑、荒、灵的丑谥,可知两晋时期在谥字的选用中,美丑色彩兼而有之,尚未进入完全美谥的谥法制度发展阶段,因此谥法对于世人尤其以臣官为主要对象的约束与规范作用仍是强有力的。 而美谥与丑谥的颁布,不仅是个人身后名声的褒贬传扬,对于其整个家族的荣损与发展更是息息相关,就丑谥而言,已逝官员背负恶谥,一己声名全毁的同时,后辈子孙将一直笼罩在先祖的恶谥之下,荣光尽失。 此外,两晋臣官的谥议文体现出忠君为本、抑奢崇俭的主要议谥思想,其中,忠义为本缘于谥法制度运行的根本目的,而抑奢崇俭则与两晋奢靡成风的时代风气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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