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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法今讲(10):古代法医学在处理案件时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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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锦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医充当的角色至关重要,要通过对尸体进行解剖或者对伤势进行鉴定来作为侦破案件和定罪量刑的依据。而法医学在古代办理刑事案件时,同样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小时候记得有一部叫《大宋提刑官》的电视剧异常火爆,该片中详细地讲述了不少有关法医学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的应用。放到那个年代来讲,的确是一项非常超前的技术,接下来我们就选几个较为典型的法医学应用,来看古代办案时应用法医学的情况。
一、判断凶器 宋代时产生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它的作者是宋慈。这本书一经公布,便成为统治阶级在侦破刑事案件时所使用的不二法宝。 《洗冤集录》中记载了关于对凶器的判断依据。首先要根据死者或者伤者身体伤口的形状来判断使用何种凶器,比如有切面的是刀状物凶器,有尖锐伤口的是尖状物凶器等。其次,再根据被查者伤口的深浅,再次确定行凶者使用凶器的具体类型。
二、判断死亡原因 比较常见的两个例子:一个是死于火灾,一个是死于溺水。 对于侦查现场反映的死者死于火灾的情形,鉴定者要通过检查死者口鼻中是否存在烟灰,以此来判断死者死于火灾发生之前,还是死于火灾发生之后。如果口鼻中有灰,则证明死者在发生火灾时曾大口呼吸,以致吸入大量烟尘后窒息而亡。相反,则证明死者在火灾发生前就已经去世。 关于溺水的情况,与火灾时的侦查方式是一样的。通过观察死者的气管内是否注入大量的水来判断死者的死因。同理,如果死者气管内进入大量的水,则说明死者在溺水后曾全力挣扎呼救,但最后因被灌入大量的水引发窒息而昏迷,最终溺于水中而死。相反的,则证明死者在沉入水中之前便已经遇害了。
三、尸检的严谨性 同样,在古代发生刑事案件后,官府的鉴定人也会充当法医的角色,对死者的尸体进行解剖,以此来判断死者究竟是因何而死。 在尸检时,本地的行政长官要全程在场,监督鉴定人鉴定的准确性。同时,对于产生不同意见的鉴定结果,还可以要求进行二次鉴定,以确保还原死者的真实死亡原因。 在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无误后,鉴定人还要作出一份详细的尸检报告,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以及伤势作出分析,不仅保留存档,还要参与尸检的人共同签字画押。 《洗冤集录》的横空出世,填补了我国历史上法医学领域的空白。自此,本书对尸检方面的应用讲述成为古代法医学实践应用的不刊之论,这标志着中国历史上古代法医学建设的一大重要进步。 通过应用法医学理论来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实现以确凿的证据来认定相关犯人和所犯罪行,让科学合理的法治手段逐步代替之前主观不合理的人治手段,让更公平更科学的法医技术手段应用到古代的办案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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