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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婚姻不是敛财的合法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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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翟欣欣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这一结果,既是对法律正义的维护,也是对伦理道德、公道人心的守护,更是对含恨而去的苏某最好的告慰。
回溯此案,2017年3月,翟欣欣与苏某经婚恋网站结识。短短数月,二人闪婚闪离。婚姻存续期间,翟欣欣以举报苏某及其经营公司相要挟,索要100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海南房产归其所有。被榨干家产的苏某,最终无法承受巨大压力,于2017年9月7日跳楼自杀。苏某公开在互联网上的遗书,则揭开了“毒妻杀人不动刀,谋财害夫”的顶级PUA手段。
此案之所以延宕8年,背后既有司法的审慎,也折射出在法律适用上达成多数共识的不易。例如,在婚姻关系期内,两人之间发生的巨额财产转让,到底是“被勒索”还是“自愿给予”?是“家事”,还是“刑事”?尤其是翟欣欣的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梳理案情可知,翟欣欣与苏某的婚姻关系仅维持了42天,无夫妻共同财产,其索取的皆是苏某个人财产,且毫无离婚补偿、损害赔偿的正当请求权基础。法律专家指出,翟欣欣的行为暴露了婚恋关系中的“套路化”犯罪模式:通过闪婚获取信任,再以威胁手段索要巨额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翟欣欣以举报相要挟,索要苏某个人所有的巨额财物,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特征。即使存在婚姻关系,一方也不能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非法索取另一方财物。这也彻底否定了只是“家事”而非刑事犯罪的观点。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判决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也对民间“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陈见进行了纠偏:婚姻关系不是违法犯罪的法外之地,司法虽不介入情感领域,但也要理“家务事”。只要当事人的情感行为逾越法律边界,转化为刑事犯罪,司法就必须坚决介入。法院的判决,不仅为受害者讨回了公道,更彰显了法律对以婚姻之名行不法之事的“零容忍”。
婚姻,本应建立在爱情、信任与尊重之上,是两颗心的交融、两个灵魂的长相厮守。当金钱成为婚姻的底色,贪婪取代了真情,这样的“婚姻”注定是一场灾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现象并非个例。不仅亵渎了婚姻的神圣,伤害了他人的感情,更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如今,法律以最严厉的判决向社会发出警示:婚姻不是敛财的“合法外衣”,任何践踏他人生命与尊严的行为,都必须付出沉重代价。
(半岛全媒体首席评论员 高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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