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而世间情深,莫过于父母之情。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3月20日,宁陕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消除了父母与子女间的隔阂,使亲情关系得以修复,使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切实得到保障。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3日,宁陕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原告张某帅诉被告王某夏、张某秋赡养费纠纷一案。该案原告起诉:1991年3月肖某丽带王某春(女,18岁)、王某夏(子,13岁)、张某秋(子,2岁)与原告张某帅再婚,婚后于1992年2月生育一女张某冬。原告抚养王某夏、张某秋、张某冬成年。肖某丽于2022年6月去世,现王某春出嫁,其夫患精神分裂症;张某冬离异,经济困难。因原告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起诉要求王某夏每月给付原告600元赡养费,张某秋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400元,并要求王某夏、张某秋每月各给付原告医疗费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宁陕法院依法追加王某春、张某冬为本案共同诉讼被告参与诉讼。
法院审理:
倾听
承办法官在了解到原告诉求以后,认为本起案件的关键在于修复亲情,而不是简单地判决给付赡养费。于是立即多方打听四被告的联系方式,但因为四被告均对电话进行了设置,既打不进电话,也加不了微信……承办人员通过多种方式最终联系到四被告,后耐心倾听了他们各自心中的委屈和不快。同时,办案法官也到原告所在村委会调查了解案件情况。3月14日凌晨1点多承办法官依然在与被告王某夏交流、沟通……
找症
经过深入的沟通交流,承办法官发现这起案件中的症结在于王某夏与原告张某帅积怨颇深:主要是王某夏认为其到原告家中时自己即将成年,再未上过学;讲述其母亲生病,原告还要向他索要过护理费;找的女朋友也让原告搅散了……但原告认为王某夏这些年花费了他不少钱,连王某夏出去打工的路费都是他出的,甚至王某夏的电话费,都是自己缴纳的,原告要与王某夏断绝关系。法官了解到日常生活中原告存在着“疼幺儿”现象,导致其他兄妹也互相推诿。
解纷
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的短短一周时间内,充分利用四被告的空闲时间见缝插针,在上班时间、午休时间、晚上时间、周末时间不下50次与原告、四被告释法说理,做思想工作……因为三子女在外省不同地点务工,灵活组织多名当事人“线上+线下”调解,最终调解王某夏、张某秋、张某冬每人每月向原告张某帅支付赡养费300元,以保障老人的生活。本起案件以调解的方式修复了亲情,解除了原告、四被告心中的芥蒂。
法官说法: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这种关系的初始状态是一种姻亲关系。这种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才能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依照民法典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核心不在于继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建立,而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通讯员:张捷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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