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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刑”转“行” 行刑反向衔接治密轻罪治理责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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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小陈(化名)开车前往常去的ktv唱歌喝酒,结束后出于侥幸心理,酒后欲驾驶停在KTV门口的小型客车离去,倒车期间与正常停放的旁边轿车发生碰撞,被到场处置的民警查获,民警带小陈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小陈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普陀区检察院供图
对小陈的醉酒驾车行为,公安机关吊销了他的机动车驾驶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普陀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虽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从驾驶动机、醉酒程度、行驶速度及距离、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属犯罪情节轻微,故对小陈作出不起诉决定。
反向衔接:“不刑”也得“行”
“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罚”。“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施行,确认未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违法行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向小陈宣告不起诉后,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围绕小陈的违法事实、处罚情节等开展了全面审查核实。
为贯彻落实“醉驾新规”,切实做好危险驾驶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社会综合效果,2024年4月11日,普陀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律师等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强化案件释法说理,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
为畅通行刑反向衔接渠道,普陀区检察院就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事宜与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进行沟通。针对有办案人员提出的,小陈在移送起诉前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起诉后再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经双方研判,行政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并不排除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适用。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两高两部”《意见》,对首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开听证会后,普陀区检察院遂向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依法对小陈再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以消除责任盲区。2024年4月23日,公安机关交通部门采纳《检察意见书》的内容,对小陈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是推进新时代轻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依托案件的办理,普陀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会签《关于加强道路交通领域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构建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良性互动格局,有力贯彻落实“两高两部”《意见》要求。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审查指引》明确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的移送标准,推进行刑衔接标准的互认,率先在全市形成道路交通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普陀经验”。通讯员 李碧辉 新民晚报记者 解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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