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翁榕涛 实习生 邹柳文 广州报道

近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陆续发布了6份对于期货从业人员或子公司人员的纪律惩戒决定,分别涉及海证期货原从业人员王婧、安粮期货原从业人员束柬、国元期货原从业人员侯伯双、国金期货原从业人员王传海、广州金控期货原从业人员周芹昌、银河德睿原工作人员刘旭。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梳理发现,主要涉及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兼任利益冲突其他组织职务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私下向客户推介购买私募基金并签署协议承诺保本”等,其中情节严重者被给予了“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海证期货、安粮期货员工被撤销从业资格

中期协《关于对王婧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海证期货原员工王婧作为期货从业人员期间,存在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同时,中期协根据上述的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认为王婧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守协会的自律规则和执业行为规范,严格合规执业。关于处分决定,中期协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期协经审议决定,给予王婧“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中期协《关于对束柬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安粮期货原员工束柬因在安粮期货任职期间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属于《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

同时,中期协根据上述决定书的事实,认为束柬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忠实于交易者的利益,小心谨慎地为交易者提供专业、合规、适当的服务,其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触碰了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底线,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处分决定,中期协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期协经审议决定,给予束柬“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1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以他人名义从事交易,有员工被暂停资格6个月

中期协《关于对侯伯双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侯伯双在国元期货任职期间,以他人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同时,中期协根据上述决定书的事实,认为侯伯双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守协会的自律规则和执业行为规范,严格合规执业。而侯伯双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触碰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底线,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处分决定,中期协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期协经审议决定,给予侯伯双“暂停期货从业资格6个月”的纪律惩戒。

中期协《关于对王传海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经查明,王传海在国金期货从业期间,于2018年9月至今在某公司任监事,2018年10月至2022年8月该公司与国金期货存在居间合作关系,在此期间王传海分别从国金期货、该公司获取报酬。王传海作为国金期货从业人员未经国金期货同意,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并获取了不正当利益。该行为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同时,尽管王传海提出申辩意见,认为其身份证是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该公司负责人用于公司注册并未在该公司实际履行监事职责,他还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按照国金期货要求退还了相应款项,希望协会从轻、减轻处罚。

但是,中期协认为对于王传海不知情、未履职的申辩理由,协会不予采纳。因此,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中期协经审议决定,给予王传海“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承诺保本、间接从事期货交易,相关员工被训诫

中期协《关于对周芹昌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周芹昌因在广州金控期货福州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私自向客户推介购买私募基金,并签署协议承诺保本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同时,中期协根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认为,周芹昌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交易者提供服务,其在广州金控期货任职期间,私下向客户推介购买私募基金并签署协议承诺保本的行为,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关于处分决定,中期协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九项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期协通过审议决定,周芹昌“训诫”的纪律惩戒。

中期协《关于对刘旭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经查明,刘旭在银河德睿工作期间,将个人资金通过其配偶转账给许某,再由许某转给商某进行期货交易。刘旭在商某期货交易过程中提供了建议和指导的积极作用。2021年12月,商某将刘旭投入的本金及盈利分红转账至刘旭配偶的银行账户。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同时,尽管刘旭提出申辩意见,首先承认其通过配偶向许某转账,许某又转给商某进行期货交易,但未直接操作商某期货账户。其次承认其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与商某探讨策略、提供建议,并向许某表示希望尽可能让商某采纳其提供的稳健的投资策略,以保证其的本金安全。

最后,刘旭表示,自己是为了维护与客户许某的关系,才应许许某之邀与商某合作,认为自己并非主动拉拢客户参与其发起的期货交易。

对此,中期协表示刘旭在商某进行期货交易时,通过配偶进行出资、探讨策略、提供指导建议并获得盈利分红的行为,已实质上构成了从事期货交易。对于他所述的其他行为并不影响该处罚判断。因此,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中期协依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五十四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五条规定,中期协经审议决定,给予刘旭“训诫”的纪律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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