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劳务关系也逐渐增多,有很多劳动者都是经过老乡介绍去打短工,却不料在干活过程中受伤,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权?西安碑林法院民二庭傅妮法官就承办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概述

2022年7月21日,原告小邢通过老乡介绍在被告黄某承包的某园区上下水改造项目干活。7月29日小邢从约高1.5m的架子上摔落,送往社区医院拍片,结果为“右跟骨骨折”。后其被送至富平某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1.右跟骨粉碎性骨折,治疗后于8月 16 日出院。事故发生后小邢与黄某多次协商就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被告黄某答辩称:一、原告系由案外人王某介绍为案外人高某承包的项目提供劳务,与被告黄某无任何关系;二、被告黄某虽在案涉项目中承接了部分工程,但总项目中分包项目众多,不能就此认定原告为被告雇佣的劳务人员;三、原告的事故系其个人原因所致,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在确保其所站立的脚手架安全情况下,上架施工,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因其不顾工友劝告,从脚手架上跳下,其违反了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综上,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事故系原告自身原因造成,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审理认定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中被告黄某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但根据庭审中被告黄某申请的证人史某出庭作证时陈述,史某受黄某雇佣,由黄某发工资,史某领导小邢工作,结合各种证据,法院认定被告黄某与小邢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本案中原告小邢在脚手架上工作,在脚手架边有下去的台阶的情况下,在工友劝阻情况下仍自行跳下后受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本案情况小邢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黄某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是劳务关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受害者往往是经老乡、朋友口头介绍到某地打短工,没有书面协议,当损害发生时,提供劳务者维权就较为困难,常见问题有:

一是受害者应当起诉谁?劳动者在干活前应当先与雇佣者沟通清楚,明确受雇于谁后再去干活,在干活时要及时留下证据,照片、视频等都是有力证明材料。

二是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作为劳动者本人,本案中的小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施工工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和潜在危险,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具体案件中,要充分考量各自是否尽到相应义务,接受劳务一方有无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提供劳务一方是否存在疏忽大意、未按流程操作等诸多因素综合认定赔偿责任。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

作者:李丽雅

编辑:刘一笑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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