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 记者 杨春旺】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办法》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涉准入标准、业务分类
监管全面升级
《办法》共包含十章、七十九条内容,对消费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业务分类监管及公司治理监管等方面都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其中,最为显著的变化在于提高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门槛。主要出资人的持股比例要求从原先的不低于30%提高到了不低于50%,且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不低于10亿元。
《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也进行了优化调整。一方面,明确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的区分,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和“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七项业务归为基础业务,而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两项业务归为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如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以引导消费金融公司更加专注于主责主业。
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办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杠杆率等指标,均不得低于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的最低监管要求。特别是杠杆率,新规定明确要求不低于4%,这将对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新的挑战。
公司治理方面,《办法》明确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包括党的建设、“三会一层”的运作、股东义务的履行、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以及信息披露等。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消费金融公司需每年在特定时间内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等重要内容。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压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并加强对合作机构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重新校准消金市场定位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接受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发展的十四年来,我国经济总量、物价水平、市场需求、行业竞争、经营风险等均发生相应变化。
目前,大中型商业银行在发展消费金融方面,无论是意愿还是能力,都已经显著提高,且具备综合化经营和规模化客群等明显优势。同时,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上升较快,客群下沉基本到底。“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办法》,重新校准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定位,具有重要意义。”董希淼说。
董希淼告诉记者,此次修订主要变化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如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应不低于5000亿元。同时,将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提高至不低于50%。这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精神,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压实主要股东责任,也有助于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
第二,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公司治理。有机衔接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提出消费金融公司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如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明确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这有助于强化内外部制衡与约束,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规范经营、稳健发展。
第三,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针对消费金融公司客群下沉、消费者金融素养一般等情况,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
董希淼表示,下一步,消费金融公司应更多运用金融科技,提升催收规范化和智能化水平。
产品类型需丰富
促进消费金融更加普惠化
研究表明,消费金融发展对提振居民消费意愿、提高商家扩大销售业绩等具有积极作用。金融机构应深化金融科技应用,提升数字消费金融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进一步丰富消费金融产品类型,促进消费金融更加普惠化。
“如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客群的需求,因地制宜提供定制化消费信贷产品,精准地满足市场需求,提升客户体验。”董希淼说,还可以配合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推出二手汽车、新能源汽车、大宗家电等专属贷款等产品,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
董希淼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应采取更多支持政策措施,加快发展消费金融,如拓宽消费金融公司多元化融资和资本补充渠道,支持消费金融公司获得低成本资金,支持优质的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公开上市补充资本,增强消费金融公司扩大信贷投放的能力。
责编:陶纪燕 | 审校:张翼鹏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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