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
普法时刻丨放火泄愤?可“刑”,不可行!
56
0
相关文章
故意纵火作为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还危害公共安全。近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放火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因泄愤故意放火,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和钟某某通过网络相识,后二人发生纠纷,被告人认为自己对钟某某的付出没有得到回报,于2023年8月6日1时许,驾驶轿车赶往钟某某家门前,联系钟某某未果,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钟某某家西边卧室窗帘点着,又将门外空调外机的塑料膜点燃后逃离现场。后钟某某及时拨打消防及报警电话,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庭审中,被告人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临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宣布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刘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苦难和挫折,切忌让愤怒的情绪冲昏自己本应理智思考的头脑。遇事要勇敢面对,冷静解决,不可因一时冲动走向犯罪的道路,最终为自己的冲动买单。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作者:任璐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