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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青海省经信委主任姚琳被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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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3月21日电 据高检网21日消息,日前,原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姚琳(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姚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至2023年,被告人姚琳利用担任西宁市委常委,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青海省纪委监委于2023年8月18日通报,原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姚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青海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1月8日,青海省纪委监委通报,日前,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纪委监委对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姚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据通报,经查,姚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私欲膨胀,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借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之机,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并向从事公务的人员送礼;以租借为名长期使用他人房产,并由他人代交本应自己支付的费用;生活腐化堕落;毫无纪法底线,公器私用,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姚琳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姚琳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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