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3月18日电 据贵州证监局网站18日消息,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威宁能源)、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州金元)、及叶昭龙被出具警示函。

  贵州证监局网站截图

  贵州证监局指出,2020年4月、5月,威宁能源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相关议案。2020年12月,公司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完成股票发行。

  贵州证监局表示,在该次定向发行过程中,除已审议并于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的特殊投资条款外,威宁能源、控股股东贵州金元、投资者北京诚通工银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主体还签订含有特殊投资条款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包含限制威宁能源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或发行对象、强制要求威宁能源进行权益分派等内容,上述特殊条款未在股票发行方案、发行情况报告书以及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贵州证监局认为,威宁能源作为《补充协议》签署方之一,未及时就特殊投资条款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经证监会令第190号修正、第212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威宁能源控股股东——贵州金元作为《补充协议》的签署方之一,知悉相关特殊投资条款,但并未督促威宁能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经证监会令第190号修正、第212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威宁能源时任董事、总经理叶昭龙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知悉相关特殊投资条款,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经证监会令第190号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贵州证监局表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威宁能源、贵州金元、叶昭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Wind数据显示,威宁能源是新三板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光伏发电及可再生水力发电等业务,通过光伏电站、水力电站的运营发电获得电力销售收入。(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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