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融小法·呵护碎银双月谈”与北京青年报法学苑栏目共同推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特别直播节目,邀请多位金融专家及法官,用通俗化的语言,结合案例和学理,从“是谁在扰乱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判断”“是谁让证券交易信息失去平等性”“是谁在破坏证券市场定价机制”三个方面,为大家揭开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神秘面纱,线上浏览量达46万人次。

是谁在扰乱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判断?

“如果你作为一名中小投资者,打算投资某家上市公司股票,期待与他‘携手到白头’,那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就是你的‘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颜九洲说,这家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信息、发展战略等信息,通过这个“眼”仔细查看并加以分析就能知晓一二。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连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最重要的环节,是投资者进行基本面分析最牢靠的信息来源,也是投资者投资决策最重要的依据。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红表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的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是对公司会计年度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总结,中期报告是公司半年度经营状况的总结,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购公告。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它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都要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披露的文件需要上传指定的披露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张红教授表示,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标的公司是否属于信息披露的主体,但是在资产重组完成以前,标的公司不为上市公司所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有赖于标的公司如实提供,因此标的公司可能构成信息披露的其他直接责任人,亦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如实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数据等以供上市公司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否则该标的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亦应承担信息披露不真实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披露的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作出投资选择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如果上市公司违反了诚信经营原则,虚假或者不完整披露信息,就会直接影响投资者对于市场的判断,甚至造成财产利益受损。”张红教授透露,广大的中小投资者除了充分利用披露信息为自己的投资提供参考和方向外,还要对违法披露保持理性和警惕,发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以及时向责任公司进行反馈或向监管部门进行反映,减少此类行为对自己投资造成的损失,如果确实因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损失,还可以通过依法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是谁让证券交易信息失去平等性?

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信息在发布之后,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例如,上市公司重大财务亏损信息、违约纠纷、高管涉嫌违法违纪等信息往往被市场认为是利空,有些中小投资者会减仓卖出实现避损;上市公司的盈利信息、资产增值信息往往被市场认为是利好,有些中小投资者就会跟风买入期待获益。“这些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信息在公开发布之前,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之后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就是内幕交易行为。”北京金融法院审三庭法官助理焦冬建表示,要理解内幕交易,需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交易行为这三个点出发。

关于内幕信息,指未对外界公布的信息,这种隐藏在“幕后”的信息通常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等重要方面。但在证券市场监管实践中,“内幕信息”如何认定,是比较复杂的难题,除了法定情形外,还存在监管机构根据判断和裁量认定的情形。要结合《证券法》第52条的规定以及《证券法》中对于内幕信息列举的情形综合进行认定。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一种是《证券法》第51条规定的内幕消息知情人,包括发行人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监高,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另一种则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如《证券法》第51条规定人员的亲属、利益关系人,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比如偷听电话、拆封信件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交易行为,即指内幕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获利或者减免损失的行为,这种获利可能是直接获利或间接获利。最常见的内幕交易行为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敏感期买卖公司证券,这种买卖证券的行为可能是内幕人员自己操作,或是明示、暗示其他人进行证券买卖。例如,上市公司高管在公司发生亏损等内幕信息对外公布前大量抛售公司股票,为自己止损,便是一种典型的内幕交易行为。

是谁在破坏证券市场定价机制?

焦冬建法官认为,公开、公平、公正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除了上述内幕交易外,操纵市场也在损害“三公”原则,破坏着市场定价机制和竞争机制。

对此颜九洲法官也认为,操纵市场作为资本市场较为常见的一类违法行为,通过人为影响市场供需力量,破坏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扭曲股票价格,引发股价暴涨暴跌,误导投资者交易决策,获利离场后,让投资者损失惨重。操纵市场会破坏以价值投资为导向的市场生态,助长投机炒作的恶劣风气,干扰投资者价值判断,打击广大投资者信心,严重影响市场定价功能发挥,侵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颜九洲法官解释,目前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利用优势连续交易操纵。连续交易操纵是指通过连续竞价交易造成证券交易活跃的表象,比如故意抬高或压低该证券的价格,从而诱使其他投资者跟进买进或卖出的行为。

约定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时间、价格、数量和方式进行证券交易,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自买自卖。自买自卖是指以自己实际控制账户为相互交易对象进行的自买自卖,造成市场虚假繁荣假象,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蛊惑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指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影响投资者决策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迅速,利用电子技术和社交媒体来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操纵市场行为更为常见,投资者们更要擦亮双眼。

抢先交易操纵。抢先交易俗称“抢帽子交易”,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事先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其期待的市场波动中取得不正当利益。

虚假申报操纵。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进行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是指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有效竞价范围内,连续、交替进行三次以上申报和撤销申报。

张红教授在直播中提示,依法合理维权,保护自身权益。中小投资者作为投资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在信息获得、公司决策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较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遭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纠纷,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也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向监管机关进行举报等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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