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在天津三中院获悉一起父母离婚均不抚养孩子,被二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典型案件。

于某(女)与崔某(男)201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6日生育一子,后被诊断为自闭症。

二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

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崔某表示同意。但双方就其婚生子由谁直接抚养问题争议较大,均表示没有能力直接抚养孩子。

一审法院调解无果情况下,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认为其婚生子刚满4周岁,年龄尚小,随母亲直接生活对其较为有利,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由于某直接抚养婚生子。

判决后,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三中院,请求改判婚生子由崔某抚养。

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婚生子系孤独症患儿。在离婚中双方虽然均同意离婚,但鉴于婚生子系孤独症患儿,双方均不愿承担直接抚养义务。

作为父母,应当将重点放在孩子的治疗及陪护上,而不是离婚了之。

于某与崔某应承担起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应尽的照顾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在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承担对婚生子抚养义务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判决由任何一方抚养,故二审依法改判,不准予双方离婚。

法官表示,在离婚纠纷中不仅要处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而且要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处理。

本案系于某起诉要求与崔某离婚而引发的双方婚生子抚养问题。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义务,不容讨价还价、相互推诿。

面对身患自闭症的幼子,夫妻双方更应担负起为人父母的责任,积极治疗陪护,尽力为孩子营造健康良好的生活环境。

婚姻关系需要用心维系,孩子的健康成长更需要父母细心呵护,面对一味追求自身“幸福”“自由”而置患自闭症的幼子于不顾的夫妻,本案二审法院最终改判不准双方离婚,判决结果既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是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津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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