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狗咬人案开庭。 检方和被告律师吵起来了。 检方说,你防卫可以,但你过头了,算故意伤害。 检方纠结“无凶器、仅轻伤”,却忘了非法入侵住宅就是实打实的不法侵害。 此类案件不是案情决定一切,人情、势力、背景对案情审判结果不可小视,有时起决定作用! 让检察官说下老百姓到底怎么才能正当防卫,坏人到我家我快被人打死了才可以动手防卫,然后还要轻点还手,给我打残了没事,不能给坏人打重了? 百姓的家!是最后一道生命财产的防护,一旦突破这条底线,百姓将一点安全感都没有! 这么明显的事实,为什么检方非要认定是防卫过当呢?是出于何种考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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